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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全市旅游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7-7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盐政办发〔2019〕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全市旅游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政策》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7日   

 

 

关于加快全市旅游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政策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旅游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盐发〔2019〕6号),特制定如下激励政策:

一、支持全域旅游发展

创成国家或省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县(市、区),市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150万元补助。

二、支持旅游环境建设

(一)列入全市旅游风景廊道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美丽乡村旅游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19〕2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完成“厕所革命”新三年计划,经验收达到A级以上旅游厕所标准的,市给予定额补助。其中,达到A级的每座补助3万元,达到2A级的每座补助6万元,达到3A级的每座补助10万元。

(三)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全部免费开放并积极争取省级以上专项补助。经市批准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纪念馆也可参照市公办博物馆的运营费用给予补助。

(四)列入旅游风景廊道、重点交通沿线及景区周边进行环境整治的,农民住房改善计划优先安排,区域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优先调剂使用。完成环境整治任务并经考核达标的村(居)按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市旅游集散中心开通往返旅游景区的旅游班车,在旅游年票收入中优先给予补助。

三、支持旅游景区(点)建设

(一)列入创牌计划的旅游景区(点),当年被评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市给予150万元补助;当年被评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单位,市给予50万元补助;当年被评为省级以上生态旅游示范区、省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的单位,市给予30万元补助;当年被评为省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的单位,市给予10万元补助;当年被评为省四星级乡村旅游区的单位,市给予5万元补助。当年内同一单位获得不同牌子的,按最高项补助,不重复计算。

(二)列入创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的单位,县(市、区)优先安排用地计划。通过省验收合格的,市给予建设用地计划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亩)。

(三)在规划区域内发展乡村旅游,可以利用自有住宅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兴办旅游服务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使用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

(四)开展“盐城人游家乡”活动,推行盐城旅游年卡,对城乡居民在市内定点旅游景区(点)休闲观光,执行优惠票价,促进旅游惠民。

四、支持旅游重点项目建设

(一)列入省、市年度重大项目的旅游项目,县(市、区)在用地计划上优先安排。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工业旅游、创意空间的,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过渡期为5年。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二)鼓励社会力量发展旅游业,符合PPP申报条件以及符合省旅游产业基金申报条件的旅游项目,市优先安排。县级旅游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旅游项目,市产业投资基金可参与投资。

(三)新出让土地配套酒店项目,须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开发时序,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已出让土地配建的酒店项目,必须按出让约定时间建设并交付使用。

五、支持旅游企业发展

(一)首次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单位,市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首次被评为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及金鼎级、银鼎级文化主题酒店的单位,市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首次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民宿酒店的单位,市分别给予7万元、3万元补助;首次评为休闲度假酒店和特色餐馆的单位,市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补助。

(二)市对年度地接市外过夜游客1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进行考核奖励,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区并在主城区住宿的,按每人次25元予以一次性补助。

六、支持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一)旅游企业招引旅游相关专业人才享受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集聚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激励政策》(盐办发〔2018〕66号)相关待遇。

(二)扩大旅游人才培养,市重点职业学校增设旅游相关专业增加招生计划,加大对旅游业相关精品课程开发、品牌特色专业等项目建设的力度,市在现有生均经费1000元的基础上,每生每年提高500元。

七、支持旅游宣传推介

(一)经市批准,各县(市、区)在省级以上宣传平台以及重点客源地媒介进行旅游宣传,包含盐城市旅游宣传主题、标识的,市给予宣传费用20%的补助。

(二)经市统一策划,以影视、歌曲等艺术形式,宣传本市旅游形象,对合作单位或个人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经费补助。

(三)市免费在全市重点景区、酒店、旅行社及公共场所投放盐城文化、旅游宣传资料。

以上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施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激励措施的通知》(盐政办发〔2014〕102号)不再执行。其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有重复或不一致的,同一事项按不重复、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盐城军分区。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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