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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7-19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盐政办发〔2019〕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的实施意见

 

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新时代实施交通强国战略,助力脱贫攻坚战,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和省安委会《开展农村地区“平安放心路”创建活动实施方案》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能力,努力创造高质量交通安全环境保障农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任务目标,努力实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好转

深入贯彻交通强国的战略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四好农村路”为指导,健全完善农村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机制,提档升级道路安全设施水平,严治交通违法行为,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全力打造事故少、秩序好、人民满意的平安农村路。

——治理体系进一步健全。建立运行市、县、镇三级联席会议制度,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隐患治理、宣传教育、执法服务体制机制逐步成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业队伍得到加强,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群众自治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

——文明风尚进一步弘扬。农村交通安全教育普及千家万户,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和出行安全常识普遍增强。每个县(市、区)建成至少1个以上综合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或交通事故现场情景再现体验中心,文明交通乡规民约或村规民约制定率达到100%。

——交通秩序进一步好转。无牌无证、非客运车辆载人、酒后驾驶、面包车超员、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等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国省道普通公路百车重点交通安全违法率低于5%,县乡农村道路百车重点交通违法率低于10%。电动车“亮尾行动”成效明显,反光警示标志粘贴率达90%以上,农村重点路段标志标线设置率达到95%以上,违法行为明显减少,涉及电动车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交通事故进一步下降。农村临河傍水、急弯陡坡等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基本完成县道、乡道及镇村公路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县道、乡道及通镇村公交线路的村道安全隐患治理率达到100%,农村公路三类及以上桥梁的比例不小于95%,农村地区机动车万车死亡率降至5以内,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逐年下降,持续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坚持问题导向,扎实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

(一)建立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管理体系

1.健全三级管理机制。市政府定期召集召开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统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市、区)建立由政府牵头,应急、公安、交通、农业农村、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各镇参与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指导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镇设立由镇长任主任,派出所长、交警队长、交管所长、农业中心、公路站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农村道路安全管理工作。

2.常态开展联合执法。县、镇政府建立运行由公安牵头,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根据重大节假日、习俗活动、农忙时节等重点时段交通安全特点,大力整治农村地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客运车辆非法营运以及超员超速超限超载、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人货混载、无牌无证、未参加年度安全检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3.创新推进网格治理。改革农村地区交通管理警务模式,大力推行“农村派出所管交通”,各地要在没有交警中队的派出所设置1名专(兼)职交通民警,每个镇至少配备6名“铁骑式”辅助管理人员,配备专用摩托车。依托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体系,构建1名民警+2名交管助理+若干铁骑+若干网格管理员的“1+2+N1+N2”管理模式,牵头协调辖区内各项交通管理工作,负责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安全宣传、基础采集等工作。结合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所)建设,组建文明交通志愿服务队伍,将文明交通志愿服务向农村延伸,不断提升农村交通文明程度和水平。

(二)建立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体系

1.实施车辆、驾驶人户籍化管理。镇要组织农村交警中队、派出所、农业中心等部门,按照“一车一档、一人一档”户籍化管理要求,对辖区驾驶人、车辆开展全面摸排造册。公安部门要督促符合登记条件的车主登记上牌,优化办事流程,方便群众办理车辆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等业务。市场监督部门要加强农村地区流通领域机动车、电动车质量监管,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商品的行为。教育部门要牵头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校车及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管理,建立农村校车及驾驶人管理档案,定期排查学生接送车辆资质和安全状况,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要加强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将交通安全纳入思想道德品质课。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注册及驾驶证核发管理工作,督促农业机械所有人、驾驶人及运输业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防范措施。

2.推行警保合作。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警保合作联动,每个县(市、区)至少打造2个标准警保共建劝导站,每个镇至少打造1个警保共建劝导站。规范警保合作劝导站建设,统一外观标识,统一建设标准,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宣传劝导装备,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充分发挥服务平台优势,实行快速接处警,为农村群众办理车驾管等基本业务,最大限度提供便民服务。

3.严格工程项目验收制度。结合新农村和美丽乡村建设,把运行安全放在突出位置,从顶层设计入手,优化建设方案。充分利用旧路资源,避免高填深挖和临水建设,符合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下田作业行驶要求,统筹协调沿线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严格新建、改建建筑物规划审批,要与道路退让红线保持适当距离,保持良好安全视距。严格实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四同时”工作规范,将安全设施作为验收重要内容,凡验收不合格一律不得交付使用、通车运行,坚决避免“问题路”危害交通安全。

(三)建立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体系

1.开展交通安全“梳网清格”行动。各地常态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梳网清格”行动,定期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排查,重点排查急弯、陡坡、临水路段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缺失、损坏,非法占用道路“打谷晒场”、开挖沟渠以及农贸市场、农村学校门前交通安全等情况。对排查确认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提出隐患整改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同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对情况复杂、涉及因素多、分析难度大的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及严重安全隐患,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研究,形成消除隐患综合对策建议。

2.全面推动农村道路隐患清零。市级每季度开展隐患清零,县级每月推动隐患清零,镇级每两周实施隐患清零,各级政府要依托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统一列入治理计划,逐一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治理资金,确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时限。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要组织工程验收,确保隐患整改符合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跟踪整改、宣传曝光等方式,推动排查发现隐患问题整改。对列入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组织开展治理效果评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继续挂牌督办。加大对现有危桥的改造力度,根据农村公路通行安全需要,有计划实施窄桥改造,尽可能降低“宽路窄桥”带来安全隐患。开展农村公路桥梁安全防护排查及风险评估,制定落实整治措施和改造计划,切实整改安全隐患,提升安全防护水平。

3.切实推进“生命防护”工程。加大临河傍水、危桥等重点路段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县、乡道及通镇村公交的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率要100%。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公路建设养护、升级改造等工作,统筹部署和督导道路建设、管理、养护责任单位在国、省道等交通干道建设“三化”工程,“亮化”,在大型平交路口,集镇和事故高发路段安装路灯、交通信号灯、行人警示灯、电子警察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优化”,将坡度较大的支路改为平路或改为“Y”型路口,实行右进右出;“细化”,将中隔离延伸至路口,缩小中隔开口。各地要按照“五个一”标准开展“平安村口”建设,即:一组减速标志、一块反光凸镜、一组停车让行标识、一组注意村庄的警告标志、一段良好的停车视距,确保“平安村口”建设完成率达到100%。强化农村公路设施保护,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严肃查处违法超限运输及各类破坏、损坏农村公路设施等行为。

三、强化责任担当,努力夯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

1.加大扶持力度。建立以县级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建设资金筹措机制,市政府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规范使用管理,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建设投入。

2.加强督办检查。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每月组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督导检查。对问题落实整改或工作执行情况纳入纪检督查范畴,适时提请市监察委员会追责问责和跟踪督办,切实纠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交通安全认识上的误区和责任上的盲区。

3.严格责任追究。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对安全隐患整治不符合要求,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严格开展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盐城军分区。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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