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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9-10-15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盐政发〔2019〕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不断增强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加快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持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断增强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一)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根据本地人口老龄化趋势及养老服务需求,全面规划机构养老床位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县(市、区)均建成一个省级示范性城市社会福利院、一个公办失能失智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护理院、一批社会办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二十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已经建成的住宅区按照每百户十五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或者租赁等方式调剂解决。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不足或规划滞后的地区,应在总体规划修编时予以完善,加快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完善“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工作规则,明确民政部门在“四同步”中的职责,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等设施挪作他用。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到2020年,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40张以上。到2022年,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达到100%。(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本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政府举办的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举办经营性养老机构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鼓励各地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其他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实施农村特困供养机构改造提升工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和省政府三年特困供养机构改造提升工程的要求,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列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强化特困供养机构护理能力建设,开辟失能老人照护单元。促进特困供养机构与农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融合发展,提升养老服务设施资源叠加效益。到2021年,全市所有农村特困供养机构转型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既负责供养辖区内特困人员,又满足低保低收入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和其他高龄、独居、空巢等老年人养老需求,入住率达到75%以上,护理型床位比例达到55%以上。(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根据省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突出基本养老服务的公益属性,落实清单内项目政府支出责任、清单外项目家庭和个人支出责任。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变化更新清单内容。(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大力推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扩大覆盖面,形成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增强老年人长期照护经费支出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护理、服务补贴制度,并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相衔接。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到2020年,在已有特困人员长期护理商业保险的基础上,市辖区率先实现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覆盖。(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民政局、残联、盐城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推进既有住区适老化改造。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结合城镇老旧住区改造,推进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改造,鼓励、支持已经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高住区适老化程度。(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七)推动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服务业与健康、体育、文化、教育、旅游、家政、物业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鼓励社会资本探索多种业态和经营模式,推动老年产品市场提质扩容,促进老年人消费增长。鼓励相关企业研发推广适老智能家居产品和老年康复辅具,建立老年用品、康复辅具租售市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体育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八)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农村留守和城市空巢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定期探访和动态信息管理制度,探索发展互助式养老。依托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建立“养老服务顾问制度”,重点为高龄、失能、独居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服务。到2021年,“养老服务顾问制度”覆盖城市、集镇和农村集中居住区。(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九)促进养老服务吸纳就业。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在基层特别是镇(街道)、村(社区)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政策。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普及老年人健康生活方式。发布适合老年人群膳食指南,引导老年人群改善饮食结构。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全民健身活动。完善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设施网络,健全县、镇、村三级社区老年教育网络,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引导老年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高尚道德情操。建立老年心理服务组织和服务网络,支持高等院校和社会组织创建精神关爱中心,开展老年人心理咨询、情感疏导、应急干预等服务。发挥老年人知识经验、技能专长,鼓励其适度参与社会建设和公益活动。(卫生健康委、体育局、教育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水平

(一)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根据国家“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责任清单,制定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共享至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民政部门要及时下载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建立科学合理价格调节机制。充分运用价格杠杆,吸引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业。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政府与其签订的委托协议合理确定。公办公营养老机构面向低保低收入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无固定收入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面向其他社会老年人,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实行政府指导价。鼓励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面向城乡经济困难老年人群开展低偿服务。(发展改革委、民政局、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实施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鼓励养老机构积极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申报创建省级示范性养老服务机构,争取省级财政经费支持。各县(市、区)均设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复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组织、协调、监管和政策宣传工作。支持养老机构参加等级评定,建立养老机构等级管理长效机制,定期发布信息。支持市县两级依托本级社会福利院(中心),设立养老服务质量指导中心,承担本辖区养老服务指导、培训、评估和监管等职责。(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支持二级以上公办医院创办养老护理院、民办医疗机构转型为养老护理机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闲置床位转型为养老护理床位。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点。养老机构内设卫生所、医务室、护理站,条件具备的大型养老机构可举办一级以上医院,符合医保定点申报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全市所有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设立老年病科。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探索全科医生团队签约服务。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与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通过设置养老护理床位等方式,逐步改造升级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养老服务功能。支持常住老年人口较多的城市社区建设嵌入式养老护理服务机构。到2020年,全市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机构养老床位总数60%以上。(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医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推行居家养老服务智能化市场化。围绕“9703”(97%的老年人居住在家并接受社区提供的养老服务,3%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格局,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高品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依托“我的盐城”APP,推行居家养老服务智能化、市场化,构建15分钟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圈。市建立养老服务数据监测和质量监控信息中心,县(市、区)建立养老服务智能指挥平台,镇(街)建立数据统计平台,实现市、县、镇三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数据信息互联互通。提高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培育居家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实现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三社联动”。鼓励品牌连锁养老服务机构集中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立“时间银行”管理系统,鼓励大众参与为老志愿服务和互助养老服务。(民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推动公办养老机构运营主体社会化。推动公办养老机构的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合资、合作、租赁等方式取得公办养老机构经营权。加快推动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支持市县两级国有投融资平台参与养老服务投资,运作公办养老机构。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经营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到2021年,社会力量运营的机构养老床位数占机构养老床位总数80%以上。(民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七)实施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用好国家、省和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继续实施养老机构特别是小型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推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主动向养老机构提供消防技术咨询与指导,推动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年度消防检查整治计划,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对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依规研究处置。(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八)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推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认定制度。建立养老服务岗位津贴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企业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在人社部门备案后,开展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认定结果作为护理员享受职业资格补贴、岗位津贴的依据。养老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须接受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培养养老护理技术能手,定期组织养老护理技能大赛。鼓励各类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提高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入职奖励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落实有效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群团组织积极参与、上下左右协同联动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年度综合考核和高质量发展监测考核内容。市各相关部门根据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各相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落实优惠政策。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在社区提供助餐、助浴、康复护理等日间照料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享受税费减免。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大财力保障。各地根据辖区户籍老年人口数,按照省定标准,安排本级财政年度养老服务发展和保障经费预算,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对社会力量(含国有企业)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符合条件的护理型床位,按省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的护理型床位,按省定标准给予一次性改造补助;对公立医院举办养老护理院,给予适当补助;提高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标准;加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力度,适度扩大购买服务对象范围;提高高龄老年人津贴标准。到2020年,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占老年人总数10%以上。市县两级福彩公益金的55%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鼓励商业银行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贷款,并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满足长期养老需求的养老保险产品,支持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养老服务机构购买责任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规范化程度高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养老服务企业发行项目建设债券。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各类基金参与养老服务发展。探索设立市县级养老服务基金。(财政局、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盐城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构建信用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养老服务机构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加强各级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向社会公示养老服务机构的法人信用、行政许可、备案管理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完善养老服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养老服务黑名单制度,对被纳入黑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实行重点监管,取消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享受财政补贴的资格,依法处罚被纳入黑名单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盐城银保监分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加强权益保障。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社会环境,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支持老年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推动普法宣传教育规范化、常态化。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重点保护孤寡、空巢、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生活困难等弱势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养老服务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定期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对以会员卡、预付费、投资养老公寓等名义吸收公共资金行为的,及时发布风险预警提示。对申请注册涉及养老投资、老年理财等敏感业务企业的,相关部门应从严审慎登记备案。对涉嫌以养老服务名义开展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及时调查核实、依法稳妥处置。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老年人抵御欺诈销售的意识和能力。(司法局、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盐城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发展改革委、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七)建立褒扬机制。加大为老服务先进事迹和奉献精神的宣传,增强社会对护理员职业认同度。养老护理职业技能获奖项目与工资福利、职业技能晋级挂钩。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省养老服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项目,按规定兑现表彰奖励待遇。(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盐城军分区。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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