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2-28 14:57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对全市生态环境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引导作用,实现盐城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廉洁从政、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生态环境局在履行生态环境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依法公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二)客观真实。公开内容客观、真实、可信。

(三)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

(四)方便群众。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

(五)有利监督。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公开相结合,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现以下目标:

(一)办事程序透明简化,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

(二)规范行政行为,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权力运行的监督约束机制得到加强,廉政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

(四)干部职工民主意识增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有效落实,公众对生态环境工作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局各处室(单位)负责提供本处室(单位)制作或者牵头制作的,以及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局各处室(单位)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除涉及下列情形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市生态环境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市生态环境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各处室(单位)应当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查程序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各处室(单位)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盐城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局官方网站公开;

  (二)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

  (三)政务微博、公众号、APP等网络平台公开;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和渠道公开。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生态环境局各处室(单位)对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经相关处室(单位)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办公室统一公开。重大事项的公开,经相关处室(单位)分管局领导同意并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后,报局办公室统一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时,按照保密审查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各处室(单位)应当主动做好生态环境政策、规章等政府信息解读的公开工作,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及时解疑释惑,回应公众关切。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制度。公开政府信息应严格组织保密审查,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属性确定制度。市生态环境各处室(单位)在制作公文等信息时,应当确定信息公开属性。对符合公开要求和条件的,应主动公开。

  第十四条 虚假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发现涉及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的信息,有关处室(单位)要主动作为,及时汇报,并予以澄清。同时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及时向社会提供正确、完整的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协调会办制度。对工作中不能单独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应与其他有关部门研究会商。如在本局范围内无法确定是否公开,应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请示省生态环境厅或盐城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专家政策解读制度。市生态环境各处室(单位)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及时邀请有关专家阐释有关情况,提高政府信息解读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负责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和归档等工作流程,组织办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申请事项涉及的处室(单位),为具体承办处室(单位),向市局办公室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内容负责。市局法规处对依申请公开答复的程序和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主要采用申请表形式。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盐城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市局政务公开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表》包含以下信息: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通过以下方式,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到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现场填写《申请表》,当面交予政务公开工作人员。

(二)邮寄信函。申请人下载打印填写《申请表》后,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盐城市生态环境局。

(三)在线申请。通过盐城市人民政府网站在线提交《申请表》。

(四)传真传送。通过传真发送《申请表》。

(五)其他途径。

第二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对已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拟办建议,并填写《盐城市生态环境局依申请公开办理单》(以下简称《办理单》),经相关负责人核准后将《申请表》《办理单》转送承办单位(处室)。

承办单位(处室)对承办有不同意见时,在收到《办理单》1个工作日内向市局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局办公室在收到建议1个工作日内研究并作出分工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承办处室(单位)收到《办理单》后,按照《办理单》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在《办理单》明确的时限内反馈市局办公室。

市局各处室(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报处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审核并签字同意;各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盐南高新区分局提供的材料,必须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并签字同意。

第二十二条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市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拟制答复书: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根据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出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成立以局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组织学习,制定方案,督促检查,向社会发布公开政府信息,协调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问题,指导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办公室,负责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办法;

(二)组织协调局各处室(单位)和各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的政务公开工作;

   (三)组织维护和更新局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报告;

  (五)依法协调受理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本局提出的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

  (六)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审查工作;

  (七)有关局政务公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局宣传部门应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七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省生态环境厅和市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的考核、评议。

第二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各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调研和指导,了解掌握各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对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通报批评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每年年初,市生态环境向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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