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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0900014354926L/2020-15086 组配分类 改善农村群众住房条件(农村危房改造)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0-03-24
文号 盐农房办〔2020〕13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时效

关于鼓励农民群众进程入镇居住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同等权利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快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推动进城入镇农民群众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同等权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推进新型城镇化等文件精神,现就鼓励农民群众进城入镇居住、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同等权利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加快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确保实现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让农民群众过上与城市同步发展的现代生活,为高质量发展走在苏北苏中前列筑牢民生保障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尊重农民意愿。牢牢把握农民群众最为关切的生产生活需求,加强教育、医疗、就业、社保等重点领域政策集成创新,充分尊重农民自主定居落户意愿,积极引导有意愿、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坚持同权同利,创新政策保障。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各项改革举措,让进城入镇农民群众既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同等权利,又继续享受农村原有相关权益,激发农民群众自愿进城入镇改善居住条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坚持方便群众,科学规范操作。为进城入镇农民群众办理基本公共服务开设绿色通道,加强部门横向协调,打通人口信息梗阻,简化办理手续和环节,设置更具操作性的业务流程规范,让农民群众看得懂、会操作、少跑腿,确保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

坚持政府主导,系统推进落实。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政策引导,有力有序推进农民群众进城入镇改善居住条件,加大各级政府民生投入,加快补齐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短板,保障城镇常住人口享有更高质量的基本公共服务。

三、重点举措

(一)鼓励农民进城入镇落户。进城入镇的农民在本市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的,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所在地落户。属于市内迁移的,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结;属于市外迁入的,经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核,报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批,20个工作日内办结。(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二)提高就业创业服务质量。将进城入镇农民纳入城乡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开展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且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3001200/人的培训补贴;对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和创业能力培训的,分别按100/人、600/人标准给予补助;对符合创业政策扶持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对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申领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对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三)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积极为进城入镇农民提供子女入学转学政策指导服务,优化审核程序,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进城入镇农民子女与城镇居民子女享有同等入学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凡户籍、住宅性质的房屋所有权证、实际居住地三者相符的适龄儿童少年,统一按施教区就近入学;条件尚不完全符合的进城入镇农民子女,统一由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到资源和学位尚有空余的公办学校就读;如需办理转学,可申请转至新住址施教区学校就读,如施教区学校学额已满,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有空余学额的学校就读。(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四)维护进城入镇农民劳动保障权益。推进进城入镇农民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维护进城入镇农民劳动报酬权益。进城入镇农民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缴费标准和地方财政补贴政策,60周岁以上的,享受同等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对65周岁以上的参保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推动进城入镇的被征地农民刚性进保,对1659周岁人员,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根据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余额,报支个人缴费部分或按年代缴;对60周岁以上人员,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发放养老补助金。(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五)推动城乡居民医保全覆盖。按照应保尽保要求,将进城入镇农民纳入到基本医保制度体系并给予财政补助。有稳定就业关系的,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医保;以灵活形式就业的,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或选择户籍地城乡居民医保;领取居住证的,可申请参加居住地城乡居民医保。转入参加居住地城乡居民医保的,自户口迁入或取得居住证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在规定期限内参保缴费的,自其参保缴费当月起,3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原户籍地正常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转入职工医保的,自转入起3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转入地按城乡居民医保规定予以报销。可自愿选择在全市二级及以下(含县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使用社会保障卡就医,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对医保零星报销,开通“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绿色通道,实行网上申报邮寄报销。(责任部门:市医保局)

(六)提升基本医疗卫生健康服务。将进城入镇已落户农民、进城入镇未落户但已常住城镇6个月以上农民,均纳入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管理范围,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补助标准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属地化原则,就近选择家庭医生团队进行签约,落实全程、连续健康管理服务。统一体检项目,享受免费健康体检。(责任部门:市卫健委)

(七)推进温情社会救助。本人或家庭生活困难的进城入镇落户农民,可以向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社会救助,按照当地政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困难群众托底救助、孤儿、困境儿童救助以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等救助待遇。未取得户籍但持有当地居住证的进城入镇农民,本人或家庭遭遇支出型、急难型生活困难可就近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临时救助,享受户籍居民同等临时救助待遇。(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八)保留进城入镇农民合法产权利益。维护好进城入镇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入镇的条件。村集体根据进城入镇农民的意愿,统一组织规范流转承包土地、公开发包,增加农民土地流转收益。农民宅基地实行自愿有偿退出,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保障农民财产权利。加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人、固化到户,维护好进城入镇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 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九)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加强进城入镇农民落户统计工作,完善常住人口统计调查制度,逐年发布各地人口信息,加快建设市级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不动产登记、信用、卫生健康、税务、婚姻、民族等数据信息,逐步建立跨部门人口基础信息共享机制,打通各部门数据壁垒,实现人口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和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公共服务供给便利,为完善政策提供数据支撑。(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统计局)

四、工作要求

一要强化组织推进。全市鼓励农民群众进城入镇居住、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同等权利工作,由市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市各相关责任部门具体负责,加强政策资源整合,协同保障进城入镇农民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同等权利。各地要强化责任落实,创新工作举措,加大资金政策倾斜力度,因地制宜有序引导农民群众进城入镇。

二要细化政策举措。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对照本办法,及时制定发布配套实施细则,直观指导农民群众办理相关手续,方便农民群众更快进城入镇、更好享受同等权利。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了解进城入镇各项政策待遇,形成自发进程入镇的内生动力。

三要加强督查考核。将鼓励农民群众进城入镇居住、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督查年度计划,并纳入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考核。定期通报工作成效,主动听取农民群众意见建议,确保将这项工作办成实事工程、民心工程。


盐城市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盐城市教育局
盐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盐城市公安局
盐城市民政局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农业农村局
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盐城市统计局

20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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