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0143551600/2020-14800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发文日期 2020-03-27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时效 有效

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优化医疗机构许可服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市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社事局,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发〔20203),进一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根据省发改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发改社会发〔2019864号)、省卫健委、省中医药局《关于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苏卫医政〔201871号)等优化医疗机构准入服务的规定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盐城市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现将优化医疗机构许可服务重点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要按照省卫健委、省中医药局《关于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苏卫医政〔201871号)实行“两证合一”的要求,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许可审批直接进行执业登记,审查合格的,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年度编制医疗机构设置指引清单,明确各类办医主体可举办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类别和地点,并于每年110日前向社会公布。要动态公布医疗机构规划数使用情况,做好医疗机构投资指引服务。卫生健康部门可应举办人申请,对拟设置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在其官方网站进行公示,举办人可同步在拟设置医疗机构现场进行公示,共同避免办医风险。对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护理、精神、妇产、儿童专科医疗机构及诊所、门诊部,不受机构数量和规划布局限制。

二、中医诊所、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等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对社会力量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及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等实行备案制,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对备案材料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向中医诊所发放备案证,向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简化医疗机构许可申请材料。要进一步清理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要根据省发改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发改社会发〔2019864号)关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联开展,不得互为前置条件的规定,不再要求申请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提供消防、环保审批(备案)材料。大力推进网上办理和“不见面审批”,医师、护士执业证书、营业执照等可以通过与本部门或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实行在线获取核查,避免重复提供纸质资料。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提供验资证明,申请人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

四、推进医疗机构许可前期服务。要在政务服务窗口、网上等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优化医疗机构许可服务政策规定,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指导。认真落实我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力争实现“不见面”“少跑腿”,各地可参照《盐城市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前期介入服务办法(试行)》(盐卫监督〔20179号),对医疗机构许可事项提供前期服务。市卫生健康委职能范围内涉及一级以上(含一级)医疗机构开办的所有审批事项,由委法规处(行政审批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单位)一次性提供前期服务,进一步提升机关工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

五、强化盐城市区医疗机构许可工作协调。盐城市区许可服务涉及一块几方,要在市卫生健康委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工作协调,落实一次告知、首问负责等制度,避免群众“多头跑、来回跑”。根据《盐城市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经会商,医疗机构审批的市区范围为东环路以西、南环路以北、盐靖高速以东、新洋港(蟒蛇河)以南、北环路以东以南合围圈内区域。市区范围内社会办不满100张床位医疗机构许可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区范围外社会办不满100张床位医疗机构许可工作由各区属地负责。政府办医疗机构和社会办100张床位以上(含100张)医疗机构许可分工仍按《盐城市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执行。医疗机构许可符合国家级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赋权审批的,优先按赋权审批执行。

六、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将医疗机构纳入全行业医疗服务监管体系,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江苏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加强医疗卫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诚信经营、依法执业。对备案制审批发证的中医诊所及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应当在备案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对备案的医疗机构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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