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0143549505/2020-1480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20-04-01
文号 盐发改【2020】71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时效 有效

盐城市发展改革委 盐城市教育局 关于明确公办中小学收费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社事局,盐南高新区经发局、教育局,市直各有关学校:

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0〕336号),以及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全市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盐市价发〔2007〕152号、盐财综〔2007〕43号、盐教财〔2007〕45号)、《关于印发〈盐城市中小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市价发〔2005〕33号、盐财综〔2005〕8号、盐教财〔2005〕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一)服务性收费项目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住宿费、伙食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

普通高中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住宿费、伙食费。

本通知所指农村学校为各县(市)和盐城市区范围内农村乡镇(街道)范围内学校。

(二)代收费项目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收费项目为:校服费(农村中小学不作要求)、社会实践活动费(仅限城市中小学;仅限门票、交通费、食宿费)。

普通高中代收费项目为:教材(含磁带)费、教辅材料费、作业本费、校服费(农村中学不作要求)、高一年级军训服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仅限门票、交通费、食宿费)。

二、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预收标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代收费预收标准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社会实践活动费每生每学期10元。对上年秋学期未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学校应在学期末将收取的社会实践活动费予以退还;本学期到社会实践基地参加活动的学生,应少收10元。

(二)高中阶段代收费预收标准

1.春学期:高一年级560元、高二年级480元、高三年级370元,其代办范围包括:教材(含磁带)费、教辅材料费、作业本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其中:作业本费每生不超过50元,社会实践活动费每生不超过10元。

2.秋学期:高一年级每生790元、高二年级每生500元、高三年级每生440元。其中:作业本费每生不超过50元,社会实践活动费每生不超过10元,高一年级军训服装费每生不超过50元。

(三)中小学住宿费标准

按照《盐城市中小学校住宿费管理暂行办法》(盐市价发〔2005〕33号、盐财综〔2005〕8号、盐教财〔2005〕2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

职业高中可参照普通高中标准执行,受专业影响需要分专业、年级制定不同代收费预收标准的,必须报经同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

省级重点中学,四星级、三星级高中每生每学期800元;市级重点中学,二星级高中每生每学期600元;一般普通高中,二星级以下(不含二星级)高中每生每学期450元。

四、严格中小学教辅材料代收费范围

全市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选用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文件精神执行。学校要根据学生自愿的原则,可以按规定统一代购,纳入中小学代收费项目,但不得从中牟利。义务教育学校为学生代购教辅材料统一作为往来资金缴纳财政专户,并做到一人一票。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发放数与在籍学生数差异情况进行核查整改的通知》精神,各地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作业本征订数须报市教育局审核。

五、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范围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执行省财政厅、发改委、教育厅和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2〕36号)规定。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参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确定,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中外合作办学超过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的部分不予免除。

六、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及收费行为

普通高中严禁招收借读生、择校生、旁听生、代培生、扩招生、自费生、复读生等并收费。全面落实省教育厅下发的《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学生转学行为。普通高中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经教育部备案,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依法审批的高中阶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1〕115号)执行,特殊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制定。

七、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

各地要严格遵守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严禁收取饮水费、讲义费、试卷费、报名费、空调费、牛奶费、报刊费、体检费、红十字会费、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费、午休管理服务费、课后看护费、自行车看管费等。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办商业保险费,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切实加强食堂财务管理,严禁从伙食费中列支正常成本以外的任何与学生伙食无关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学校在收取费用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家长,经学生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做到按学期据实结算,不得盈利,及时向学生家长退回结余部分并公布收费支出清单。要切实强化收费公示工作,不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还要在学校网站建立《收费公示栏》窗口,长期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优惠政策及投诉电话等内容,未经公示的项目不得收费。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盐城市教育局

2020年3月25日

盐发改【2020】71号   盐城市发展改革委 盐城市教育局 关于明确公办中小学收费政策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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