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0143549505/2020-15596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20-07-15
文号 盐教职〔2020〕13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盐城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黑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信用办、民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盐南高新区教育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盐城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黑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盐城市教育局         盐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盐城市民政局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盐城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黑白名单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弘扬诚信文化和诚信美德,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增强培训机构的守规守纪意识,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应急管理部《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本市行政区域内法人或自然人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外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文化学科知识培训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包括已领取办学许可证和尚未领证仍在进行相关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  信用黑白名单管理是指将校外培训机构法人和法人代表的信用档案,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条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黑白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所辖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信用黑白名单管理工作。

第二章  黑白名单认定

第五条  纳入“白名单”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证照齐全;通过上一年度年检并经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示确认;从事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教育类培训且一年内无不良办学行为的培训机构。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况或行为,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纳入“黑名单”:

(一)无证办学;或未经备案批准擅自设立、分立、合并教学点(办班点);或以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办学许可证。

(二)伪造、买卖、出借、出租办学许可证;将办学场地出租给无办学资质人员或机构的,视同出租办学许可证。

(三)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含不合规机构名称)、学科的类别或层次;擅自变更机构举办者等。

(四)在房屋、消防、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

(五)发布虚假或违规招生简章、宣传品或招生中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误导学生或家长屡被投诉;非法取得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骚扰性招生行为的。

(六)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聘用教师资质不全的外籍人员。

(七)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一次性收取学费超过3个月,或通过变相手段收取学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收费不出具正式票据,存在偷税漏税行为,退费未按《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规定执行,且拒不整改。

(八)培训内容和进度存在“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或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等不良办学行为。

(九)内部管理不规范,未按要求公示证照、收费标准、收退费制度、班级等信息且整改不到位;培训教材超纲或不合规;或培训时间超过晚上20:30;培训班次、名称等模糊不具体;或招收与培训班次不符的学生;因疏于管理导致损害培训学生或教职工利益的。

(十)经查实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

第三章  黑白名单信息处理程序

第七条  信用黑白名单信息的收集、记录、发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合法权益,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开展调查和初步认定,填写《盐城市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信息报送表》,报送市教育局。

第九条  市教育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实。

第十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市教育局核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的单位被纳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将“盐城市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和“盐城市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分别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并在“信用盐城”和市教育局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布,加强信用监管。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将“盐城市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分别推送“江苏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盐城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等,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章  黑白名单管理

第十三条  “黑白名单”根据监管实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制度,被列入“白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或新设校外培训机构,有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可以被移入“黑名单”。

第十四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当年度年检不合格,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取消办学资质。

第十五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如经整改并合格,可从黑名单中移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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