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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盐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3 来源:市司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盐政规发〔20201

 

 

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盐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013   

   (此件公开发布)

 

盐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国家节水行动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本着贯彻“节水优先”的治水方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用水监督管理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节约用水坚持统一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集约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则,采取计划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国家节水行动,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政策措施,增加财政投入,开展农业节水增产、工业节水增效、园区节水减污、城镇生活节水降损和公共机构节水等行动,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实施行业用水标准,指导和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溉与非常规水源利用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的协调衔接,参与节水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安排节约用水重大项目。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企业节约用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安排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开展工业企业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及其节水农业灌溉工程项目建设,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镇供水、城市节水、城镇排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等方面工作,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和办法,落实节水工作要求。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开展节水工作,落实单位节水工作要求。

  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学校节水工作,落实校园节水工作要求。

  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要求。

  第六条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普及节水知识,提高全民节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与舆论监督。

  第七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规划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含节约用水的内容。

  第八条  本行政区域用水实行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覆盖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强化节水约束性指标管理。

  第九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自备水源取水的和年使用公共供水达到一定用水规模的非居民用水单位(以下简称计划用水单位)实行用水计划管理。依照相关规定,重点计划用水单位名录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在当年的1231日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和用水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当年实际用水量、单位产品水耗、用水水平及节水措施等,下年度用水需求、生产、经营、服务预计增减量等内容)。

  第十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国家或地方用水定额、单位用水需求,在次年131日前会同供水主管部门核定并下达计划用水单位年度用水计划。

  计划用水单位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等自备水源的,对超出部分,按照《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相关规定标准累进征收水资源费。

  使用公共供水的超计划用水单位,按规定对超出部分的基本水价进行累进加价。

  累进加价收费的加价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用于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第十二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对不同性质用水分别分类计量;加强节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建立节水台帐,定期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水平衡测试,按时报送节水报表。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农业节约用水实施方案,合理调整农业结构,建设农业节约用水灌溉设施,配备相应设备,推广应用节水农业新技术,限制漫灌等粗放型用水,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加强农业用水效率管理,健全农业节水长效机制。

  第十四条  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制度,完善供用水计量体系,强化生产用水管理。大力推广高效冷却、洗涤、循环用水、废污水再生利用、高耗水生产工艺替代等节水工艺和技术,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建设节水型企业。

  鼓励入园企业开展企业间的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建立园区企业间循环、集约用水产业体系。

  第十五条  加快制定和实施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建设实施方案,推进城镇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制水工艺,定期进行管网巡查和漏损维修、改造,自用水率和管网漏损率符合国家、省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宜选用适合本地区的节水型植被,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公共机构应当开展供水管网、绿化浇灌系统等节水诊断,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提高节水型器具使用率。

  公共建筑应当使用节水型器具,完善用水计量设施,保障用水设备、器具和管网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制定引导政策,推动城镇居民家庭节水,普及推广节水型器具。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依法查处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销售行为。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订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保障节约用水设施正常运行。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行政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管。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微咸水、海水、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制订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鼓励和引导用水单位利用非常规水源,将非常规水源利用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责任考核。

  城镇绿化、环卫保洁、建筑施工、道路栏杆及车辆冲洗、生态景观等领域用水,鼓励使用符合标准的再生水、雨水或者河水,减少公共供水使用量。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严格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引导用水单位优先使用地表水、自来水、再生水等水资源,压缩地下水开采量,节约和保护地下水资源。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机构、公共建筑、高耗水工业、高耗水服务业、农业灌溉、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等领域,引导和推动合同节水管理,支持社会服务机构通过募集资本、集成技术,为用水单位提供节水改造和管理,形成基于市场机制的节水效益分享、节水效果保证、用水费用托管等节水服务模式。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水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民间资本投入节水产业,重点支持农业节水灌溉、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水资源节约保护、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节水宣传教育等,落实节水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节水、水资源保护和再利用等方面的支持作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215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盐城军分区。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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