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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相关活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4-30 来源:市司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盐政办发〔202019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相关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盐城市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盐城市开展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活动实施方案》《盐城市开展建设不动产登记交易纳税一体化平台活动实施方案》等三个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活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30   

  (此件公开发布)

 

盐城市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盐发〔20203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力提升信用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收官之年,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需求导向相结合,加强上下级、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以“夯基础、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作为主要工作思路,以时不我待的工作作风和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努力开创盐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局面。

  二、目标任务

  (一)城市信用监测指数全国排名确保进入前100位,力争进入前80位;省对设区市信用工作考核确保进入前8位,力争进入前5位;信用信息系统整体水平达到全国全省领先。

  (二)强化社会法人、自然人和“双公示”信用信息归集,全面提升信息的规范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信用信息归集增量超过5000万条。

  (三)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构建取得实效,打造3个以上便民惠企的“信用+”应用场景。

  (四)制定出台一批信用管理制度、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推动联合奖惩得到有效落实。

  (五)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取得明显进展,探索研究第三方政务诚信监测评价机制加快应用。

  (六)新增信用管理贯标企业100家以上,认定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10家以上,争创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3家以上。

  三、推进措施

  (一)加快健全信用管理制度体系

  1.认真贯彻国家和省信用管理制度。细化落实国办发〔201935号文件精神,紧紧扭住“落地”和“衔接”,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出台《盐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分解工作任务,明确牵头部门、配合部门、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大力推进行政管理由“门槛管理”向“信用管理”转变。(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完成时限:20206月前)

  2.加快落实联合奖惩政策和措施。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进一步推进国家相关部委已经出台的51个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在我市落地。(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10月前)

  3.探索行业信用评价及应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出台年度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指导规范等行业规范和标准性文件。组织有关部门出台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及应用制度。修订完善信用修复制度,进一步明确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条件、程序和要求。(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8月前)

  (二)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1.建设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信息系统。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市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信息系统。制定发布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信息归集目录,组织各相关部门按照行政管理职责分工,明确政务信用档案信息采集范围,明确公务员及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分类,建立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档案。(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委组织部、市相关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010月前)

  2.推进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信息共享、公开与应用。加强与纪委(监委)、组织、司法、财政、统计、商务、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统筹协调,推动与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库、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库、公务员管理信息库的信用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稳步推进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职务晋升中查询政务领域信用档案。(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法院、市相关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011月前)

  3.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加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债务、统计领域、街道乡镇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出台制度文件,健全相应责任体系和评估机制。推动政府部门诚信自律,将诚信纳入公务员培训,推进各级政府部门、公务员带头作出信用承诺,在履职过程中自觉接受信用监督。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对各级政府部门政务诚信状况监测,并发布监测报告。(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各相关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012月前)

  (三)加快建设市县一体化信用信息系统

  1.加快一体化信用信息系统研发。聚焦信用信息“归集、建档、共享、查询、公示、运用、修复”等环节,确保原系统与新系统数据平稳过渡,3月底实现试运行,6月底完成项目评审,达到全国全省领先的目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206月底)

  2.加强信用信息归集。认真编制《盐城市自然人信用信息归集目录(2020年版)》《盐城市社会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信用信息归集目录(2020年版)》和《市级部门(单位)和县(市、区)信息提供目录(2020年版)》。在市县一体化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中,加强信用信息目录应用,提高信用信息标准化处理水平,实现信用信息资源管控可视化、流程化,信用信息工作考核在线化、即时化。(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各相关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012月前)

  3.提升系统互联共享水平。依托信息资源中心,推进政务服务“一张网”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实现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全面接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深入推广嵌入式应用,推进23家市级部门和11个县(市、区)在业务系统中嵌入联合奖惩系统。拓展信用审查应用范围,力争全年依政府部门申请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批量信用审查量超过1000次,出具信用查询报告600份以上。(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各相关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012月前)

  (四)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1.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督促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出台行业内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编制各地各部门信用承诺制事项清单。推进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应用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主动应用信用报告。(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各相关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08月前)

  2.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通过信息资源中心,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规范、完整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盐城”网站、部门门户网站或业务系统上自主自愿申报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从业人员、表彰奖励、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监管依据,针对不同风险类别的市场主体,在监管频次、监管方式、限制措施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各相关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010月前)

  3.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制定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管理办法,开展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报送,重点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大力推进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市场主体整改失信行为。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签署的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和相关文件,对本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进行完善和更新,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加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各相关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012月前)

  (五)扎实开展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1.深入开展19个领域诚信缺失突出问题集中治理。贯彻落实市文明委《关于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的工作方案》精神,切实推进19个领域诚信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力争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人行盐城中支、盐城银保监分局等,完成时限:202011月前)

  2.积极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持续推进失信政府机构治理“清零”工作,组织已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政府机构开展信用修复。健全失信政府机构治理长效机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推动对失信政府机构有关人员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中级法院,完成时限:202011月前)

  3.持续做好其他领域失信治理。开展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对国家发布的涉金融失信名单,在组织核实的基础上向专项治理工作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共享。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逃避执行或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等严重失信主体,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组织各部门各地区做好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工作。(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盐城中支、盐城银保监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相关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011月前)

  (六)着力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1.积极开展企业信用管理知识培训。邀请省信用办领导及专家授课,组织对各地各部门信用管理人员进行政策解读、知识培训、经验交流。指导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开展举办信用管理贯标、企业信用修复及示范创建培训班,提升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完成时限:20206月前)

  2.继续做好贯标和示范创建工作。启动对贯标和示范企业进行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贯标和示范企业,及时取消认定并公示。开展送信用服务到企业活动,发放《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指南》《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状况评价指标》等政策指南。协调国资委组织开展国有企业信用贯标培训,指导国有企业开展信用示范企业创建。(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国资委,完成时限:202010月前)

  3.着力提升信用监测排名。根据国家城市信用监测指标调整变化,及时修订印发年度城市信用监测指标任务分解清单。加强与国家信息中心中经网对接合作,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每月定量定性分析我市城市信用监测工作落实情况。邀请中经网专家赴我市进行城市信用监测指数业务培训,提升我市报送城市信用监测指标能力。(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各相关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010月前)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信用工作组织体系。适时调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分管领导。构建全市信用条线工作网络,建立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月度会办制度和联络员制度,具体落实信用体系建设各项日常工作。(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各相关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06月前)

  (二)加强信用工作人才培养。组织市级机关和县(市、区)信用工作人员赴浙江义乌等地开展业务工作培训,提升我市整体信用工作水平;围绕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应用等工作,举办3期专题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信息归集应用水平和工作效率。(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各相关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06月前)

  (三)广泛开展诚信宣传。用好文化馆、科技馆、新四军纪念馆、中国海盐文化博物馆等载体,打造信用体系建设文明实践基地。利用公益宣传栏、文化长廊等阵地,展示全市信用体系建设成果、守信和失信典型案例,增强体验感,提高市民的信用意识。(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文明办、市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012月前)

  (四)完善目标责任考评机制。结合省对辖区市信用工作绩效考核、政务诚信考核和城市信用状况监测等评价标准,研究制定2020年市级部门、县(市、区)信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探索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季度评估,推动信用工作深入开展。(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完成时限:202012月前)

 

 

 

 

 


 

盐城市开展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活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盐发〔20203 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53号)文件精神,不断深化全市“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结合盐城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由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区域性评估,提前完成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前置性评估工作,形成整体性、区域性评估结果,评估费用由各开发区管委会支付,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项目建设单位共享使用,单个建设项目审批时不再进行评估或者简化相关环节、申请材料等。通过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将建设项目评估由单个评估转变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估转变为超前服务,各级审批部门互认区域评估结果,逐步解决目前建设项目评估手续多、时间长等问题,最大限度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加快建设项目落地。

  (二)实施范围。全市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

  二、实施原则

  (一)统一组织、全面覆盖。由各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划定区域进行集中评估。

  (二)多评合一、成果共享。各开发区管委会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取具有综合资质或者多种业务能力的中介机构,对同一区域内的不同评估事项实行“多评合一”、联合评估。

  (三)结果互认、时效统一。对落户区域范围内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实行评估结果互认。区域性评估的结果应明确一定的有效期,并依据不同事项有效期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

  三、具体措施及实施步骤

  (一)清理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前置性评估事项

  评估事项分为两类,一是行政审批相对人委托相关机构实施或自行实施的事项;二是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实施的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改革要求,进一步清理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前置性评估事项,摸清事项底数,对没有法定依据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有法定依据应当保留的事项,要明确有关设定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520日前)

  (二)明确区域评估事项范围和指导部门

  各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和需要,主要从以下内容中选择实施区域性评估评价的事项:

  环境影响评价(市生态环境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市发展改革委),地震安全性评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市水利局),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市气象局),文物影响评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

  上述9项区域评估事项由市级对应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逐个制定区域评估事项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630日前)

  (三)区域评估的实施管理

  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产业定位、功能布局等实际情况,在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定程序、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发布的区域评估事项实施细则,对区域评估项目进行采购并组织编制。完成区域评估报告书后,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类评估的相应程序,报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审批或备案;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评审,出具区域评估结果,明确适用范围、符合条件、评估结论和使用期限等。其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评估报告,由开展评估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评审,分别报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使用。(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12月)

  (四)区域评估成果的共享应用

  区域评估正式成果由各开发区管委会通过平台或一定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各事项对应的市级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将区域评估成果同步报市行政审批局,纳入盐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方便相关项目单位查询和使用。

  对进入评估区域且符合不进行单独评估的项目,由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直接使用区域评估成果;符合简化评估环节和材料的,由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予以简化。具体简化审批环节、申请材料或者不再单独评估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各事项对应的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在区域评估事项实施细则中明确。对于不适用区域评估成果的特殊项目,需另行单独评估,不得直接使用区域评估成果。(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市行政审批局、市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12月)

  (五)强化监管和服务

  各事项对应的市级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开展区域评估后事中事后监管不放松、不缺位,相关工作标准不降低。要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涵,拓宽服务渠道,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12月)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有效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能评尽评、应评尽评的原则,强化组织推进,积极探索创新,切实形成改革合力。

  (二)注重协同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工作任务要求切实负起责任,抓好任务落实和组织实施;各事项对应的市级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强部门之间、部门与开发区之间的协同支持,积极指导配合开发区做好相关区域评估工作,坚决清除各种障碍,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区域评估任务。区域评估工作经费,纳入各开发区开发建设费用。

  (三)强化督查落实。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要严格督促检查,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推进区域性评估工作的监测评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调度,督促推进工作开展,确保区域评估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对推进成效显著的给予激励,对工作滞后的给予通报批评,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盐城市开展建设不动产登记交易纳税

一体化平台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一体化平台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盐发〔2020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按照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不见面”的理念,全面推进“一窗一网”不见面改革,探索推行“窗口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数据网上传输、统一窗口出件”的政务服务新模式,实现不动产登记交易纳税“只进一个门、只跑一个窗口、最多跑一次”,服务流程全面优化、服务效率大幅提升、企业群众改革获得感明显增强的目标。

  二、推进措施

  (一)梳理规范服务事项。对不动产登记纳税相关事项进行再次梳理,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只收取一套材料(能信息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交)、一张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业务协同办理。按照事项名称、实施依据、申请主体、申请方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表单填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有关说明等规范编写办事指南,从企业群众办事角度,绘制综合流程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完成时限:20205月上旬)

  (二)明确平台建设内容与框架。按照高标准、高起点要求建设登记交易纳税一体化平台,按照“预留接口、先易后难、逐步拓展”的原则,明确平台的主要内容、框架构成、实现功能以及系统需求、建设步骤、任务分工,形成项目建设方案。(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时限:20206月上旬)

  (三)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依托市工信局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根据信息资源目录标准和规范,与各部门业务系统做好对接。将不动产登记所需的公安部门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营业执照信息,住建部门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税务部门税收信息,法院司法判决信息,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地名地址等信息,公证机构公证书信息等予以共享。并将不动产登记交易纳税等数据推送至各部门业务系统及江苏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平台,实现不动产登记交易“一网通办”。(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共享单位,完成时限:20206月底)

  (四)协同建设平台及业务系统。各部门负责各自业务系统升级改造,与一体化平台实现对接,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办理;市行政审批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平台建设方案,负责承办一体化平台建设工作。(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完成时限:202010月底)

  选择东台市作为县级试点,与大市区同步开展综合平台建设工作,及时发现解决实际运作中存在的问题,边开发边完善、边建设边优化,确保如期实现不动产交易登记全市域通办。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20205月上旬,各部门梳理规范服务事项,提出业务需求;市行政审批局综合形成一体化平台建设专项方案。

  (二)论证与招标投标5月份,项目方案专家论证;落实建设经费,启动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三)开发建设6-8月,集中进行平台建设;资源规划、住建、税务、民政、公安等部门升级改造系统,与平台对接。

  (四)投入运行9月份,平台投入试运行。

  (五)功能拓展10月中旬,水电气、公积金、金融、政务服务平台、工程建设审批系统与一体化平台进行对接。

  (六)完善运行10月份,继续完善平台功能,正式投入运行。

  (七)全市通办12月底前,实现不动产交易登记纳税一体化平台功能全市域覆盖。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组成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工作联系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联系组由各单位业务处室、计算机信息部门负责人组成。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狠抓工作落实,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强协同推进。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协调工信、资源规划、住建、税务等部门,共同做好不动产登记一体化平台组织建设工作,其他各责任部门要全面谋划,主动担当,按照分工做好各自业务系统升级改造以及与平台的对接工作,共同抓好落实。

  (三)加强会商通报。牵头部门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共同会商解决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对重大难以会商解决的问题,及时提请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同时,牵头部门负责建立通报制度,定期将总体工作推进情况和各部门工作推进情况通报给领导小组。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盐城军分区。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3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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