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的规定,按照等效替代、公平合理的原则,调整制定了《盐城市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请参照执行。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执行。
附件:盐城市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索引号 | 11320900K12926869E/2021-19772 | 组配分类 | 政府文件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1-09-06 | ||
文号 | 盐政发〔2021〕12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主题分类 | 其他,土地,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 | 时效 |
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盐城市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的规定,按照等效替代、公平合理的原则,调整制定了《盐城市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请参照执行。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执行。
附件:盐城市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