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K12926869E/2021-19884 组配分类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1-09-19
文号 盐政规发〔2021〕10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其他 时效 有效

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大丰城区实施高排放车辆
限行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盐城市大丰区大气污染防治,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提升城区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8〕12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决定在盐城市大丰区实施高排放车辆限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车辆

国Ⅱ(含)排放标准以下的汽油车、国Ⅲ(含)排放标准以下的柴油车。上述车辆包含本地和外地号牌的汽车。

二、限行区域

大丰城区金海路(祥丰路)以东、通港大道以南、五一大道以西、南翔路以北(不含上述道路)围合范围。

三、限行时段

(一)国Ⅱ(含)排放标准以下汽油车、柴油车全天24小时禁止驶入限行区域。

(二)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车禁止驶入限行区域,以下两种情形,设定过渡期至2022年6月30日。过渡期后,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车全天24小时禁止驶入限行区域。

1.营运客车拟在限行区域行驶的,按照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路线通行;

2.货运车辆(含专项作业车)拟在限行区域行驶的,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通行证,按照通行证指定线路通行。

四、限行规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通告规定的限行区域设置交通标志,对违反本通告要求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依法予以处罚。

五、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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