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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办发〔2021〕71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20 来源:市司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0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8号),促进我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市场主导、政策支持、防疫优先、绿色发展,优化畜牧业产业布局,强化科技和装备支撑,突出产业链条延伸和质量安全监管,加快建立现代畜禽养殖体系、动物防疫体系、加工流通体系和绿色循环体系,形成布局合理、生产高效、品种优良、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调控有效的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畜禽产品消费需求。全市猪肉自给率保持115%以上,禽肉禽蛋保持100%以上,奶源自给率保持稳定,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到2025年畜禽养殖规模化率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85%95%,到2030年分别稳定在85%以上和95%以上。

     二、重点工作

  (一)优化调整畜禽产业布局。按照“种养结合、畜地平衡”的原则,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禽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等要素,进一步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区域布局。有条件的地区统一规划养殖用地,建设高标准畜禽养殖场,加快推进禽蛋、肉类、奶业等优质供应基地建设,打造长三角优质畜产品供应基地。鼓励和引导在现代农业园区和规模种植基地内安排一定设施农用地,按照资源承载能力配套建设生态循环型养殖场,形成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特色鲜明、规模适度、优势突出、效益良好、供给充足的生产布局结构。(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夯实生猪保供能力。压紧压实“菜篮子”县(市、区)长责任制,将生猪稳产保供水平列入全市高质量发展考核,对保供任务完成较好的地方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发展大型集约化养殖的同时,积极推广“公司+家庭农场”等新型合作经营,带动中小规模猪场提档升级。积极构建生猪运输车辆洗消网络建设,切实加强种猪场和大型规模养殖场的生物安全防护,保护好生猪基础产能。鼓励和支持饲料生产、生猪养殖、加工、销售等企业融合发展,延长产业链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建立生猪产能逆周期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良种培育与推广。完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加快推进育种场和扩繁场标准化建设,扶持大型种公猪站建设,提高种畜禽繁殖效率和良种利用、供应能力。强化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加强国家级和省级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和备份场建设,加快生物保种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进瘦肉型猪本土化选育,加快牛羊专门化品种选育,逐步提高核心种源自给率,做大做强地方黑猪、苏北草鸡等特色品牌。(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发展适度规模养殖。鼓励畜禽养殖龙头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与养殖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紧密合作,通过统一生产、统一服务、统一营销、技术共享、品牌共创等方式,形成合作共赢、风险共担稳定的产业联合体。支持龙头企业扩大“公司+家庭牧场”“公司+产业基地+农户”等新型合作经营,带动中小养殖场户提档升级,提升市场竞争力。鼓励支持中小规模养殖场改造提升基础设施条件,改进生产工艺、完善设施,向适度规模、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方向发展。(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五)提升现代畜牧业装备水平。全面推广饲料精准配方技术和精细加工工艺,推动饲料加工装备升级。落实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将养殖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按规定纳入补贴范围。推动规模养殖场设施设备改造升级,普及推广自动饲喂、自动清粪、自动环控、视频监控等设施,提高畜禽养殖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培育遴选推介一批全程机械化养殖场和示范基地,推广建设一批数字化、信息化智慧养殖场,提高精准管理、动物疫病监测、畜禽产品追溯等智能化水平。(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督促畜禽养殖、贩运、屠宰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各环节从业者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引导养殖场(户)改善动物防疫条件,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清洗消毒、疫情报告等工作。建立健全畜禽贩运和运输车辆监管制度,对运输车辆实施备案管理,落实清洗消毒措施。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户)和屠宰厂(场)配备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依法落实疫病自检、报告等制度。(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依法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完善部门联防联控机制,推行动物疫病防控网格化管理。建立口岸疫情防控与地方疫病防控的交流机制,及时通报动物疫病检测监测情况。大力实施兽医领域补短板行动,强化兽医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强化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提升疫情预警预报能力。健全动物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养殖、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动物疫病信息管理。开展动物检疫规范提升行动,规范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严格落实调入生猪落地报告制度。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开展养殖场无疫小区和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创建活动。加强布鲁氏菌病、狂犬病、血吸虫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城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屠宰行业整体水平。继续优化屠宰产能布局,坚持屠宰产能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布局原则,引导本地生猪就地屠宰,减少活畜禽长距离运输。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实施生猪屠宰企业分级管理。鼓励大型畜禽养殖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开展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提高肉品精深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水平。严格执行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管理,规范活畜禽跨区域调运管理,完善“点对点”调运制度。(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快健全畜禽产品冷链加工配送体系。鼓励屠宰加工企业建设冷却库、低温分割车间等冷藏加工设施,配置冷链运输设备。推动物流配送企业完善冷链配送体系,拓展销售网络,促进运活畜禽向运肉转变。推进牛羊禽集中屠宰,落实牛羊禽“集中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统筹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适度进口优质安全的肉类产品、乳制品等畜禽产品,补充和调剂市场供应。(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大力推进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推广清洁养殖工艺,普及均衡营养、节水减排、臭气减控等绿色养殖技术。组织实施动物源性细菌耐药性监测、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和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强化畜产品和兽药、饲料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预警监测。在重点养殖场周边逐步建立和完善抗生素长期监测体系,切实减轻畜禽养殖抗生素的环境危害。深入开展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普及行动,建设一批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和省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持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组织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升行动,进一步推进规模养殖场提升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装备水平,指导非规模养殖场户按需配套堆粪场、粪污储存池等设施并继续将其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同步推进。促进农牧循环发展,因地因场施策,推进畜禽粪污肥料化、基质化、能源化等多元化利用,完善种养主体有效对接机制。规范畜禽粪肥还田利用,推进科学精准施肥,提高养分还田利用率。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引导在养殖较为集中的区域建设适度规模的集中处理中心,推进建立受益者付费、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合理收益的运行机制。严格依法监管畜禽粪污处理。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合力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快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统筹推进病死猪与牛羊禽等养殖、屠宰环节集中无害化处理,加快推进无害化处理体系防疫、环保等设施升级改造。完善畜禽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强化保险理赔和无害化处理信息资源共享。(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盐城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保障畜牧业发展用地。统筹解决畜禽养殖用地需求,将畜禽养殖、生物安全、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屠宰加工等事关畜牧业健康安全发展的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用地规模,科学布局。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简化畜禽养殖用地取得程序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等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推进“一窗受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养殖生产及其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理、检验检疫、清洗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占补平衡。畜禽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为支持生猪稳产保供,生猪养殖附属设施用地不受15亩上限规定。经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存栏5000头以上、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稳产保供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超过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20%,原则上不超过50亩,并同步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允许在Ⅲ级、Ⅳ级保护林地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并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养殖项目结束后,恢复林地现状。鼓励节约使用畜禽养殖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财政保障和金融服务。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现有渠道,加强对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创新、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生态健康养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畜禽产品冷链运输配送体系建设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升级改造的支持。统筹好各级财政资金,足额安排无害化处理补助,将牛羊家禽等其他畜种纳入补助范围。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畜禽产品初加工、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用水、用电、用气优惠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推进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支持具备活体抵押登记、流转等条件的地区按照市场化和风险可控原则,积极稳妥开展活畜禽抵押贷款试点。大力推进畜禽养殖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畜禽养殖收益险、畜产品价格险,逐步实现全覆盖。(市财政局、盐城银保监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基层防疫机构队伍建设。强化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完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市、县动物卫生相关监督机构和队伍,突出加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兽医专业人员和乡镇畜牧兽医工作人员配备,确保动物防疫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生猪养殖大县实施乡镇动物防疫特聘计划,保障合理劳务报酬。落实基层兽医和动物疫病防控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作的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津贴。(市农业农村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大力培育多元社会化服务组织,推广1+N”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模式。鼓励畜禽养殖和饲料兽药生产企业、科技服务企业、科研院所等为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良种繁育、饲料营养、免疫预防、疫病检测诊断治疗、机械化生产、产品储运、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实用科技和营销、金融服务。积极推进将强制免疫、辅助检疫、检验检测等兽医公益服务事项交由社会化组织负责,构建政府主导的公益性畜牧兽医服务和市场主导的经营性畜牧兽医服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市农业农村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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