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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办发〔2021〕64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
“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9-6 来源:市司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77号)要求,有效遏制耕地“非农化”突出问题,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严格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

    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作出的重要部署,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具体要求,对坚决守住耕地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认识严格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省决策部署上来,强化贯彻落实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全面从严管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切实守牢耕地红线,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二、严格执行“六个严禁”,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

    针对当前最为突出的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违法违规批地用地等六种耕地“非农化”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部、省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全面检查、摸清底数、落实整改,严守耕地红线。

    (一)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各地要妥善处理好生态保护与严格保护耕地的关系,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科学合理设定绿化造林等生态建设目标。禁止占用耕地种植严重破坏耕作层的林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正在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的要立即停止。

    (二)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各地要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约高效”的原则,科学选线、布线,统筹利用运输通道资源,尽量减少临时占地,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要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严格控制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绿色通道。对于超过规定标准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的要立即停止。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耕地的需落实占补平衡。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三)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要依据相关规划,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状况科学开展湿地修复和退圩还湖,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确需占用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在建项目,应立即停止并纠正;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限期恢复,确实无法恢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划。

    (四)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格审核把关自然保护地的设立,新建的自然保护地应当边界清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中,要对涉及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评估调整,按所处分区和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等情况,分类妥善处置,经评估确需退出的永久基本农田,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等质等量进行补划。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允许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耕地规模前提下,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

    (五)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切实加强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各地要切实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成果,加强农业设施用地的监管。各地要综合运用巡查、卫片执法、实时监管、慧眼守土等途径,强化耕地利用情况的监测监管,对乱占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及时预警,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常态化监管机制。

    (六)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强化用途管制,严格用地审批和监管,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加强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不予批准用地。各地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严格临时用地管理,不得超过规定时限长期使用。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三、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强化各级耕地保护责任落实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清醒认识耕地保护工作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切实增加耕地保护的责任意识,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确保耕地保护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要承担起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耕地“非农化”行为清查整治等负总责,强化对下一级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扎实开展业务指导、核查督导等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形成坚守底线、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和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立即纠正,坚决遏制新增问题发生。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96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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