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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办发〔2021〕60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盐城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9-1 来源:市司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结合我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及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开展情况,制定形成《盐城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深入推进实施。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91日    

 

盐城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深刻吸取苏州市吴江区7·12”四季开源酒店辅房坍塌事故教训,进一步巩固深化我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以及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成果,着力消除城乡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有效防范房屋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江苏省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决定开展全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将既有建筑安全作为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盐城市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全面压实使用安全主体、属地管理、行业监管责任,着力构建覆盖政府、社会、企业、个人的既有建筑安全全链条责任体系。在按时序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以及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的同时,认真组织“回头看”,持续巩固深化排查整治成果,确保排查见底、整治彻底。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建立健全安全隐患动态发现和问题解决机制,着力破解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管难题,确保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严防各类事故发生,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到2021年底,通过组织认真“回头看”,对每一栋建筑审批、建设运行情况建档立卡,进一步健全完善既有房屋管理台账,形成隐患问题清单,明确日常管理和排查整改责任,并纳入全省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系统,确保排查不漏一房、隐患建筑不漏一处。编制完成隐患建筑三年整治计划,确定年度整治项目清单,分类施策制订整治方案,建立既有建筑隐患动态发现机制。

  再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全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各地既有建筑安全管理持续加强,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全市既有建筑本质安全水平显著提升。

  三、排查范围、内容和重点

  (一)排查范围。按照“网格化排查、清单化整治”要求,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既有建筑,组织开展拉网式、全覆盖的排查“回头看”,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行政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房屋排查,可充分利用国家统一开展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回头看”成果。

  (二)排查内容。一是安全隐患情况。是否存在改变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是否存在变更建筑用途、超负荷使用等情形,是否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是否存在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构件出现沉降、裂缝、变形等情况,是否存在建筑外墙饰面剥落、建筑外墙保温层面开裂损坏、建筑内外装饰构件松动等情形,选址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场地周边是否存在地质灾害、边坡不稳定等明显安全隐患。二是项目审批情况。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建筑,列出清单,逐一核查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等项目审批手续。三是建筑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筑地址、所有权人、使用人、建设时间、改扩建(装饰装修)时间、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用途、建筑面积、层数、结构类型等。

  (三)排查重点。一是既有公共建筑,特别是经营性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包含各类商业娱乐场所、文化体育旅游场所、交通运输场站、宾馆、酒店、民宿、餐馆、集贸市场、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养老和社会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二是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危险房屋和老楼危楼等,包含居民住宅、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房屋,以及城中村、乡村和城乡接合部自建房等。三是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建筑,包含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以及装修过程中改柱改梁改承重墙的房屋等;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包含利用原有建筑物改建改用为公共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闲置办公用房、厂房改为其他功能用房等。四是无项目审批、无用地和规划许可、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施工许可、无(交)竣工验收的建筑。五是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建筑。

  四、排查要求

  (一)认真组织“回头看”。排查整治“回头看”工作采取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和属地普查方式,由县(市、区)为主体、街道(乡镇)实施,落实到分区网格。属地政府要组织产权人(使用人)按照要求,再次开展自查自纠,如实提供房屋建筑基本情况和手续办理、隐患问题等情况。各地要在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基础上,制定周密计划,开展技术培训,落实排查任务,组织逐户排查复核,明确调查分区、工作机构和人员责任,聘请专业技术机构(人员)广泛参与,细致实施再清查再普查,确保“回头看”全方位全覆盖,确保隐患问题底数清、情况明。

  (二)扎实开展鉴定评估。对排查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的建筑,要及时组织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建筑,由县(市、区)扎口负责,特别是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擅自加层夹层、擅自降低消防和抗震条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增加荷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须由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鉴定。

  (三)加快推进隐患整治。属地政府组织开展对隐患建筑的分析、鉴定、整治和验收工作。要按照轻重缓急,根据风险等级、人员密集程度、产权关系等情况,突出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建筑、老旧建筑等,科学分类确定整治方案,狠抓重点、压茬推进,实现清单管理、动态销号。对于鉴定为D级危房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隐患建筑,应当第一时间依法清人、停用、封房,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对于鉴定为需要整治的隐患建筑,在落实产权人主体责任的前提下,组织制定隐患建筑整治“一案一策”,该停用的停用到位,该加固维修的加固维修到位,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到位。

  (四)建立动态处置机制。在系统开展排查整治存量隐患的同时,着力构建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项目第一时间发现报告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社区网格员、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综合执法人员要充分发挥前哨作用,在日常巡查中将改扩建、装饰装修行为作为重要工作内容,主动告知产权人(使用人)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检查有无办理改扩建、装饰装修等手续。对于擅自敲墙砸柱、擅自改变承重结构、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并记入巡查档案;经劝阻、制止无效的,第一时间报告街道(乡镇)。

  (五)落实属地扎口管理。各地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等,通过12345等便民服务热线,受理既有建筑安全隐患问题线索。举报投诉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相应奖励。街道(乡镇)应强化基层治理,推动管理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建立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项目综合受理窗口,扎口管理、分类处置有关信息。明确属地政府职责,属于街道(乡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及时处置或交办社区,其他应及时上报属地政府所明确的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

  五、创新工作举措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密切配合、有效防控,全力防范各类既有建筑安全事故,杜绝房屋使用安全重大事故发生。

  (一)加强源头管控。各地应建立改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建设报告机制,所有工程建设之前,产权人(使用人)应向物业管理单位或街道(乡镇)报告。严禁宾馆、饭店、商场超市、集贸市场、车站机场、客运码头、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改变经营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其他改扩建和装饰装修项目,原则上不得改变承重结构和降低消防、抗震条件,产权人(使用人)必须作出书面承诺;对于确需改变承重结构和降低消防、抗震条件的工程,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街道(乡镇)应组织对产权人(使用人)主动报告和承诺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二)加强过程管理。各地应健全改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制度,实现对不同建筑类型、建设规模和改造方式项目的规范、可操作分类管理,明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全过程管理的项目类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前应全面核查建筑安全现状,科学制定设计、施工方案,发现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业主或建设单位报告,对于业主或建设单位提出的危及建筑安全的不合理要求应予拒绝。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定权限加强改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要素保障。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既有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自查、分区网格排查、部门联查、第三方检查、政府督查”排查工作机制,健全“产权人(或使用人)主体、属地政府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的整改整治机制。落实有关经费保障,将房屋安全排查管理、疑似危房检测鉴定等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强化技术支持支撑,统筹协调技术力量,遴选建立第三方专业机构、业务专家、技术人员名库。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机构建设,下沉监管力量,建立街道(乡镇)管理员、排查员、技术员“三员”工作制度,配齐配强人员,细化管理网格,明确责任到人,实施跟踪管理、动态监管,提高排查整治专业化水平。

  (四)加强系统整治。各地要有效衔接农房改善、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推进城乡存量危房整治。将符合条件的农户纳入农房改善,通过引导进城入镇、进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发展村庄就地新建翻建等方式,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对城市、城镇成片建筑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经鉴定为危险建筑的,优先纳入城市更新或棚户区改造范围;对危险建筑治理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在管理规定范围内提供便利;对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确实无力承担或者无法全部承担解危费用的,鼓励各地设立解危救助资金,按规定给予使用安全责任人支持。对违法建设(无证建设),符合使用条件的,依法帮助办理相关证照完善手续;不符合条件的,督促立即拆除。

  (五)加强联合惩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实践,采取务实管用、切实可行措施,实现联动监管。鼓励各地探索建立隐患建筑公开制度,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信息向社会公布。对尚未完成整治的严重安全隐患建筑,在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系统中予以记载,保障利益相关人知情权。对利用既有建筑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作出书面承诺。对利用鉴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请设立和住所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在建筑险情消除并经评估(鉴定)为安全建筑后依法办理登记。街道(乡镇)应当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识。

  生产经营类既有建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2000年前建成、建设标准较低的既有建筑改造为公共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制定负面清单,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对发现重大隐患未按要求清人、停用、封房的,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等措施,依法强制执行;公安、消防、卫健、教育、文化、体育、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收回各类证照,已办理或补办的各种审批、登记手续依法撤销。对抗拒执法的,及时提请公安部门协助配合,依法严肃查处;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依纪依法查处。

  六、部门职责分工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盐城市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办法》,对照部门职责职能,全面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切实扛起本行业既有建筑安全监管责任,分别督促指导并做好行业领域内房屋安全清查和问题整改工作,健全完善专项管理台账资料。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牵头单位,负责指导城乡房屋建筑建设管理,牵头组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房屋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并依法加强改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各类用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工业行业各类用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各类用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养老和福利机构等各类用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车站、码头、公路服务区、港口、机场等各类用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水利行业和设施等各类用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星级饭店、文博场馆和文化旅游场所等各类用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各类用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体育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体育场馆等用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餐饮、商场、集贸市场、非星级宾馆等商贸服务业经营用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房屋建筑依法依规用地,核实并共享房屋用地、规划验收、权属登记等信息情况,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做好新建、改造房屋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认定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房屋用途、违法建设、违章建筑等行为并督促整改。

  城管部门负责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房屋用途、违法建设、违章建筑等行为进行查处并督促整改。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提供农村宅基地信息,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旅馆业等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公共娱乐场所备案,以及从业人员、经营情况等治安管理和“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对阻碍执法、抗拒违法违规房屋拆除的情形,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性措施。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有关经费保障,将房屋安全排查管理、疑似危房检测鉴定、日常工作经费等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应急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加大对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力度。

  消防部门负责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提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名单,指导督促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牵头制定相关指导意见,将提交房屋使用有关证明和书面承诺纳入经营场所开业或营业手续的前置条件。

  行政审批部门协助做好涉及房屋安全的有关审批工作,负责及时将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投诉信息推送至属地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报纸、电视和各类新媒体,广泛宣传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普及安全使用管理常识,总结宣传推进情况、典型做法和工作成效,共同营造良好局面。

  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积极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做好本行业领域内的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七、组织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任成员,负责工作统筹推进、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成立工作专班,抽调相关部门人员集中办公,由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专班同时承担有关任务,及时掌握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管负责同志、责任处室和联络人员,健全工作推进网络。各县(市、区)应成立相应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统筹调度排查工作及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二)夯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既有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使用安全责任人。所有权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根据双方约定确定责任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使用人为责任人。建筑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安全合理使用房屋,特别是利用建筑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建筑安全使用主体责任。实施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的业主和建设单位负安全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负各自相应的安全责任,从业人员依法负相应的个人责任。强化责任人合理使用、日常维护、规范改造、及时除险和依法承担责任的意识,严格规范使用行为,严肃查处危害使用安全的违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活动。

  (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县、镇(街道)两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靠前指挥,每年不少于1次研究解决既有建筑安全问题。各县(市、区)对辖区内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进度安排、问题整改、资金筹措、人力保障、技术服务等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街道(乡镇)具体实施隐患全面排查,建立隐患建筑清单,落实整治方案,切实做好既有建筑安全隐患动态信息扎口管理、分类处置。

  (四)持续加强督查指导。市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解决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领导小组决策部署,工作专班具体负责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各县(市、区)要加大对辖区内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督促、检查、问责力度,采取“四不两直”督查、带着线索核查、开展交叉检查等方法,真督实查、从严要求。对排查整治工作进度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追责。202195日前,各地、各板块报送本地区实施方案和工作机制建立情况,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202111月底前,落实隐患排查任务,探索建立动态发现处置机制,报送隐患建筑清单;202112月底前,制定隐患建筑三年整治计划,确定2022年整治清单并上报;2024年底,力争完成全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加强信息报送,各地每月28日前汇总上报排查整治工作推进情况,市级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五)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重点任务、工作措施和具体要求,普及建筑安全使用管理常识,让每一个产权人和使用人知晓承担的房屋安全管理责任,跟踪曝光一批隐患突出、违法违规拆改建案例,总结宣传各地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措施办法,提高产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意识和全社会的公共安全意识,举一反三、防微杜渐,做到房屋安全隐患早预防、早发现、早消除,自觉加强长效管控,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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