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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规发〔2021〕10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大丰城区实施高排放车辆
限行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9-19 来源:市司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盐城市大丰区大气污染防治,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提升城区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812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决定在盐城市大丰区实施高排放车辆限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车辆

  国Ⅱ(含)排放标准以下的汽油车、国Ⅲ(含)排放标准以下的柴油车。上述车辆包含本地和外地号牌的汽车。

  二、限行区域

  大丰城区金海路(祥丰路)以东、通港大道以南、五一大道以西、南翔路以北(不含上述道路)围合范围。

  三、限行时段

  (一)国Ⅱ(含)排放标准以下汽油车、柴油车全天24小时禁止驶入限行区域。

  (二)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车禁止驶入限行区域,以下两种情形,设定过渡期至2022630日。过渡期后,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车全天24小时禁止驶入限行区域。

  1.营运客车拟在限行区域行驶的,按照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路线通行;

  2.货运车辆(含专项作业车)拟在限行区域行驶的,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通行证,按照通行证指定线路通行。

  四、限行规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通告规定的限行区域设置交通标志,对违反本通告要求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依法予以处罚。

  五、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112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盐城市人民政    

20219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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