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014355259G/2021-20725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1-12-31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时效

《关于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为进一步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盐医保发〔2021〕92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面围绕刚出台的《通知》,就相关热点问题作以下解读。

一、《通知》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61号)精神,完善参保政策,改进参保服务,优化参保结构,提高参保质量,进一步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

二、哪些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保?

法定劳动年龄段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自谋(自由)职业者、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的人员,均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其中,法定劳动年龄段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作为其他灵活就业的人员,也可以参加我市职工医保。

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单独选择参加职工医保吗?

《通知》明确未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单独选择参加职工医保。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按每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布的标准执行,缴费比例在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包含生育保险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并按规定建立并划拨个人账户。其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五、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待遇享受是如何规定的?

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从参保缴费到账当月起算,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在待遇享受等待期内,按规定划拨个人账户。

六、对于职工医保中断缴费或关系转移的人员,医保待遇是什么?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未按时足额缴费)或关系转移接续未超过3个月,按规定补缴(补足)期间费用并续保的,视作连续参保,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予以报销;超过3个月重新缴费或办理转入并续保的,从到账当月起算,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在待遇享受等待期内,按规定划拨个人账户。

七、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要转换参加职工医保,享受怎样的医保待遇?

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人员转换参加职工医保的,按规定缴费到账后,3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居民医保规定予以报销,在职工医保基金中列支,按规定划拨个人账户;3个月后享受我市职工医保待遇。

八、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参保,什么时候停止享受医保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参保或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自第二个自然月起暂时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九、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如何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不再将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前置条件。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达到我市规定年限的,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未达规定年限的,可以不受法定劳动年龄限制继续缴纳至规定年限,或按我市规定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对非本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省的缴费年限需达到我市规定年限。

十、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转换参加职工医保,可以进行转保折算。《通知》对转保折算是如何规定的?

为鼓励引导法定劳动年龄段已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转换参加职工医保,享受更高水平的医疗保障待遇。《通知》明确法定劳动年龄段已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在首次参加职工医保时,可进行转保折算。在转保时将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参保年限(以学生儿童和大学生身份参加居民医保的年限除外),按照每参加1年居民医保折抵3个月职工医保参保年限进行折算,经过折算的年限作为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居民医保参保年限,从2018年我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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