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公报 >2020年 >第5期

盐政办发〔2020〕42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盐城市市设权力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9-27 来源:市司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规范市设权力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盐城市市设权力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进行公布。

请各部门对照《清单》认真履职,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清单》在今后工作中按规定程序实行动态调整,适时对外公布。

 

附件:盐城市市设权力清单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2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盐城市市设权力清单

 

 

 

 

 

 

2020927


 

   

 

1.行政许可……………………………………………………………………………………(5

2.行政处罚……………………………………………………………………………………(6

3.行政征收……………………………………………………………………………………(19

4.行政奖励……………………………………………………………………………………(20

5.行政其他……………………………………………………………………………………(21


盐城市市设权力清单

权力类型:行政许可

基本
 
编码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和内容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序号

   

序号

   


临时占用黄海湿地的审批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黄海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依法批准的项目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黄海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湿地占用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方案等。有关部门在办理湿地临时占用相关手续前,应当征求与湿地保护级别相对应的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1

临时占用黄海湿地的审批

1

临时占用黄海湿地的审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盐城市市设权力清单

权力类型:行政处罚

基本
   
编码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和内容

备注

序号

市级

序号

县级


对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规划许可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规划许可的,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无法撤销的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该项行政许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规划许可的处罚

1

对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规划许可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在城镇规划区外非法买卖古树名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盐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非法买卖古树名木的,没收树木和其变卖所得,可以对买卖双方分别处以交易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擅自采伐或者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评估价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对在城镇规划区外非法买卖古树名木的处罚

2

对在城镇规划区外非法买卖古树名木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在城镇规划外擅自采伐或者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盐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非法买卖古树名木的,没收树木和其变卖所得,可以对买卖双方分别处以交易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擅自采伐或者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评估价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

对在城镇规划区外擅自采伐或者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罚

3

对在城镇规划区外擅自采伐或者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破坏、涂改、擅自移动黄海湿地保护界标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黄海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涂改、擅自移动黄海湿地保护界标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

对破坏、涂改、擅自移动黄海湿地保护界标的处罚

4

对破坏、涂改、擅自移动黄海湿地保护界标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在列入黄海湿地名录的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破坏黄海湿地的活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黄海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列入黄海湿地名录的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破坏黄海湿地的活动的,其他法律、法规已经规定处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其他法律、法规未规定处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5

对在列入黄海湿地名录的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破坏黄海湿地的活动的处罚

5

对在列入黄海湿地名录的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破坏黄海湿地的活动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非法占用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黄海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占用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以湿地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6

对非法占用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处罚

6

对非法占用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未按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黄海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处以湿地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7

对未按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的处罚

7

对未按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工业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建(构)筑物拆除、绿化施工和养护、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养护和保洁等活动中未按要求对物料堆放场所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要求对物料堆放场所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8

负责对未按要求对物料堆放场所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政处罚

8


市生态环境局


对建设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建(构)筑物拆除、绿化施工和养护、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养护和保洁等活动,在雾霾等重度污染天气,未执行扬尘管理和控制应急措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雾霾等重度污染天气,未执行扬尘管理和控制应急措施的,由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9

负责在雾霾等重度污染天气,未执行扬尘管理和控制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9


市生态环境局


对建设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建(构)筑物拆除、绿化施工和养护、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养护和保洁等活动,拒不配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配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10

负责拒不配合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10


市生态环境局


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1

负责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政处罚

11


市生态环境局


对随意弃置农作物秸秆,将秸秆弃置于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水体内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条例》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随意弃置秸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将秸秆弃置于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水体内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阻碍行洪或者侵占航道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

12

负责随意弃置秸秆,将秸秆弃置于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水体内的行政处罚

12


市生态环境局


对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拒不停止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

13

负责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行政处罚

13


市生态环境局


对在禁养区、限养区之外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养区、限养区之外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14

负责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在禁养区、限养区之外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行政处罚

14


市生态环境局


对畜禽养殖场(小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其他生产经营者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小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其他生产经营者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负责对畜禽养殖场(小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其他生产经营者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15


市生态环境局


对畜禽养殖户未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并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户未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并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6

负责对畜禽养殖户未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并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16


市生态环境局


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作为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并造成环境污染的,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作为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并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畜禽养殖场(小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养殖户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7

负责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作为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并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17


市生态环境局


对施工单位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地面硬化、覆盖施工、洒水喷淋、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时未设置围挡、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或者未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的;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一条  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地面硬化、覆盖施工、洒水喷淋、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18

罚款

18

罚款

市住

建局


对施工单位拆除工程未采取全封闭施工,或者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七条  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单位应当配备防尘抑尘设备,对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控制负责。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时应当设置围挡,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抑制扬尘产生。需爆破作业的,应当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 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作业。
 
拆除工程完毕后不能在七日内开工建设的,应当对裸土地面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的;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四)拆除工程未采取全封闭施工,或者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

19

罚款

19

罚款

市住

建局


对工程建设单位未对裸露地面采取覆盖、绿化等防尘措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七条  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单位应当配备防尘抑尘设备,对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控制负责。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时应当设置围挡,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抑制扬尘产生。需爆破作业的,应当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 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作业。
 
拆除工程完毕后不能在七日内开工建设的,应当对裸土地面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
 
(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拆除工程完毕后七日内不能开工建设,未对裸土地面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的。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拆除工程完毕后七日内不能开工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对裸露地面采取覆盖、绿化等防尘措施的,由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20

罚款

20

罚款

市住

建局


对施工单位在五级以上大风天气进行建(构)筑物拆除、爆破作业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七条  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单位应当配备防尘抑尘设备,对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控制负责。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时应当设置围挡,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抑制扬尘产生。需爆破作业的,应当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
 
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作业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时未设置围挡、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或者未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停止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作业的;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五级以上大风天气进行建(构)筑物拆除、爆破作业的,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1

罚款

21

罚款

市住

建局


对拒不配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配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22

罚款

22

罚款

市住

建局


对在城镇规划区内非法买卖古树名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盐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九条  禁止采伐、擅自移植、非法买卖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档挂牌,落实管护责任。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管护。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并给予适当资金补贴。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非法买卖古树名木的,没收树木和其变卖所得,可以对买卖双方分别处以交易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擅自采伐或者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评估价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3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23


市城

管局


对随意张贴、喷涂广告或者散发传单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六)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第(五)项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践行下列行为规范:(五)不得随意张贴、喷涂广告或者散发传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张贴、喷涂广告或者散发传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4

罚款

24

罚款

市城

管局


对随意堆放或者高空抛撒装饰装修垃圾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  装饰装修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三)高层或者多层建筑清理装饰装修垃圾应当密封清运,不得高空抛撒;
 
(四)居民区应当设置方便居民投放装饰装修垃圾的投放点;作业中产生的装饰装修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投放到指定地点,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堆放或者高空抛撒装饰装修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5

罚款

25

罚款

市城

管局


对运输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未密闭运输或者散落滴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条第一款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运输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三)运输车辆应当密闭,不得超载,不得散落滴漏。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未密闭运输或者散落滴漏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26

罚款

26

罚款

市城

管局


对擅自在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作业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因特殊原因确需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的安全。其中,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在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烈士褒扬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上述行为对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上述行为对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上述行为对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文广旅局


对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烈士褒扬主管部门同意、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外,可以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烈士褒扬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烈士褒扬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烈士褒扬主管部门同意、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由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烈士褒扬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上述行为对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上述行为对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上述行为对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文广旅局


对旅行社有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旅游者行为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旅游业促进条例》
 
第四十五条  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旅游者;(二)给予或者收受回扣;(三)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四)非法使用、披露旅游者个人信息;(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旅行社有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旅游者行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9

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9

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市文广旅局


盐城市市设权力清单

权力类别:行政征收

基本编码

部门

法律依据

行使层级和内容

备注

序号

市级

序号

县级


道路停车泊位费的征收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在依法实施社会公共管理,或者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  有下列依据之一的,可以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法律、法规;

(二)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依据收费性质分类核定:

(一)行政管理类收费标准,按照行使管理职能的直接成本核定;

(二)资源补偿类收费标准,参考相关资源的价值、稀缺程度,以及相关环境污染治理和恢复成本,并兼顾合理利用资源等因素核定;

(三)依法强制实施检验、检测、检定、认证、检疫等鉴定类收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核定;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组织的考试类收费标准,按照组织报名考试的实际成本核定;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开展的强制性培训类收费标准,按照培训的社会平均成本核定;

(六)其他收费类别的收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核定。

实施相关管理或者服务有财政拨款等经费来源的,核定收费标准时应当予以扣除。

【地方政府规章】《盐城市停车管理办法》(2018年盐城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第二十九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所收费用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1

道路停车泊位费的征收

1

道路停车泊位费的征收

市公安局


盐城市市设权力清单

权力类别:行政奖励

基本
 
编码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和内容

备注

序号

市级

序号

县级


对在黄海湿地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的表扬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黄海湿地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黄海湿地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奖励。

1

对在黄海湿地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的表扬和奖励

1

对在黄海湿地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的表扬和奖励

市自然

资源和

规划局


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地方性法规】 《盐城市绿化条例》
 
第六条  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2

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2

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市自然

资源和

规划局


市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生态镇、生态村、生态工业园区)

【规范性文件】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面向基层创建示范活动实施方案》(盐办〔201978号)
 
生态环保类。保留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主办的市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生态乡镇、生态(绿色)村(社区)、生态工业园1个项目。

3

对于创建工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的镇、村、工业园区,由盐城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盐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工业园区”称号

3


市生态

环境局


盐城市市设权力清单

权力类别:行政其他

基本
   
编码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和内容

备注

序号

市级

序号

县级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定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开展建设工程方案设计,由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保、安监等部门进行审查,并提出审定意见。

1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定

1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开展建设工程方案设计,由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保、安监等部门进行审查,并提出审定意见。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对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建筑性质、建筑退让、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与周边建筑的相邻关系、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道路广场布局、公共绿地布局、停车泊位、出入口设置等。

2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2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智能快件箱设置登记

【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

第七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自智能快件箱提供寄递服务之日起20日内,向智能快件箱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为智能快件箱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
 
【地方政府规章】《盐城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二款  智能快件箱运营人应当在智能快件箱设置并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邮政管理部门登记,其后台终端应当与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信息系统联网,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3

智能快件箱设置登记

3

智能快件箱设置登记

市邮政

管理局


智能信包箱工程专项验收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邮政条例》
 
第十二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工程,应当将信报箱工程纳入建筑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住宅信报箱应当按照住宅套数设置,每套住宅设置一个信报箱格口。
 
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进行信报箱工程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已建成使用的住宅小区、住宅楼房未设置信报箱的,由产权人按照标准设置。
 
【地方政府规章】《盐城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  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智能信包箱工程专项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安装、工程监理单位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4

智能信包箱工程专项

验收

4

智能信包箱工程专项

验收

市邮政

管理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盐城军分区。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28印发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