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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规发〔2020〕5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盐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15 来源:市司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01015   

(此件公开发布)

 

盐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盐城市大丰区、盐都区、亭湖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多层住宅。

  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遵循业主自主、政府支持、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协调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财政、消防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分别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监管、规划管理、安全管理及监督检验、资金补贴划拨支付等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建部门为增设电梯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牵头负责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矛盾协调等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业主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工作应当应当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应当经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噪声、通行等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与权益受损业主协商,形成书面补偿方案。

  第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增设电梯事项进行协商,形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

  (二)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三)电梯运行、保养、检验、维修等费用分摊方案;

  (四)明确电梯使用单位;

  (五)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

  前款规定的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

  第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费用,应当由出资业主共同承担,可以根据楼层、户型面积等因素共同协商费用分摊比例。

  非单一产权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六层以上(含六层)每部电梯补贴10万元,五层以下(含五层)每部电梯补贴8万元。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单元的业主作为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者(以下简称建设者),应当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义务和责任。建设者可以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增设电梯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业主达成协议的有关方案和管线迁移改造方案应当在拟增设电梯楼幢的所有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醒目位置公示10天。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属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建部门所设窗口受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相关材料。公示有异议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业主请求依照相关规定组织调解。

  第十一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按照规定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相关材料;

  (三)建筑设计方案图纸一式两份(包括总平面图、间距分析图、建筑图、施工图等);

  (四)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说明;

  (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

  (六)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书面协议;

  (七)公示材料。

  第十二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理流程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建部门制定,住建部门所设窗口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理流程进行审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的相关供电、供水、排水、通信、有线电视、供热、路灯等管线和设施设备迁移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各管线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安装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的,应当对其安装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第十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安装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接受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后,电梯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分别向市城建档案馆和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后可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补贴。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建部门收到政府财政资金补贴申请后,会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立即全额垫付,并拨付至单元全体业主共同确认的政府补贴资金接收账户。

  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每年12月统一结算。

  第二十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使用单位是增设电梯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一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第二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自行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和引导本地的电梯生产、施工、维保企业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不断培育壮大本地电梯产业规模。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可依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12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盐城军分区。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01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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