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014355179W/2021-18821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审计局 发文日期 2021-07-28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审计 时效

《盐城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制定背景

201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函〔2017〕2号)要求,地方性法规中不得直接规定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依据和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条款。

2017年9月,审计署下发文件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加强对关系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的审计监督;对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审计机关应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

2018年3月,省审计厅下发文件要求,将投资审计工作重心转向质量和效益,大力压减一般性投资审计项目数量,确保力量重点对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审计监督,同时,各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投资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审计厅批准,计划一经下达不得随意调整。

2019年,审计署和省审计厅分别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审发〔2019〕57号)等文件,进一步要求各地切实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行为。

因此,对《盐城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盐政发201320号)进行修订,既是贯彻落实上位法规的需要,也是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需要。按照“依法履职、严格规范、强化监督”的思路,在《办法》制订过程中,坚持做好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政府投资审计中存在的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等问题;坚持权责相符,既确保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权的充分发挥,又严格规范政府投资审计行为。

二、适用范围

1.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2.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全部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政府部门管理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公益性资金的;未全部使用上述资金、资产,但上述资金、资产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二条,从审计监督体制、审计主体、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审计整改和审计结果运用等方面,建立分层次明确审计责任主体为核心的审计监督体系和推进政府性投资审计全覆盖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着力压实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的审计主体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和行业监督作用,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四、政策亮点

(一)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各级政府应当综合运用审计机关直接审、审计机关委托社会机构审、建设单位委托社会机构审等多种形式,满足政府投资审计需求。对未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充分发挥建设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作用,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在对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等审计时实施审计监督。

(二)明确建设单位、审计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审计监督职责。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

(三)明确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独立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审计机关有重点地对财政投入大、建设周期长的重点公共基础设施、重大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项目审批、环境保护、招标投标、物资采购、重大变更、资金使用等关键环节,合理确定审计重点,运用先进技术方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但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审核等管理活动。

(四)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程序。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建设单位在决(结)算审计结束后,应当收集整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编制资料及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等九项资料,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五)明确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重点。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审计转型升级要求,在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重点中,增加了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情况等内容。

(六)明确审计机关和建设单位审计整改职责。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整改结果应及时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七)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经费来源和支出渠道。审计机关组织社会审计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审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建设单位选择社会审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等程序确定,发生的审计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八)明确对审计相关责任主体违反规定处理措施。分别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审计机关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人员、审计机关组织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或者聘请的专业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理规定。

五、注意事项

《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29日盐城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盐城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盐政发〔2013〕20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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