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0143547823/2021-17220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 2021-03-31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时效

提高政治三力 认真履职尽责
高质量推进我市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工作


——《盐城市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解读 

3月26日,盐城市交通运输局印发《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并召开了工作推进会,部署开展船舶碰撞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开展此项工作的意义如何?具体如何治理?现将《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提高认识,切实抓好隐患治理工作

跨越航道桥梁是铁路、公路、水路等通道的咽喉节点,一旦发生船舶碰撞桥梁事故,将直接影响路网畅通、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市水网密布、河湖纵横,是桥梁大市、水运大市,据统计,全市等级以上航道现有桥梁806座,其中一跨过河的桥梁有116座,水中设墩的桥梁有690座。今年,我省接连发生南通九圩港英雄大桥遭船舶碰撞垮塌、镇江丹阳导墅镇老黄埝桥坍塌事件,我市也有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暴露,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近年来,一些桥梁与船舶通行不匹配,多次发生碰撞事故,主要存在三方面安全隐患,包括早期建设的一些桥梁通航净空尺度、防撞标准较低,个别桥梁未按要求设置防撞设施;部分桥区导助航和警示标志不够完善;部分船舶船员驾引操作能力不高、操作不规范。这些隐患直接影响到交通运输安全畅通,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加以整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安全生产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底线、高压线,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一年小灶”成果,高起点高标准切入“三年大灶”,以安全生产的新局面助推我市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根据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关工作部署,盐城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起草了《实施方案》。”

汇聚合力,全力提升安全发展水平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社会安全稳定、事关党和国家的形象,既是业务工作、也是民生大事、更是政治任务。要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切实做好跨航道桥梁及桥区水域航道、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确保责任层层落实、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为确保抓深抓细、抓牢抓实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问题,《实施方案》围绕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开展桥区水域航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长效机制等五方面进行了部署。

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工作涉及的部门多、地区广,责任主体多元,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需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各负其责,同时加强协调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关于主体责任方面,航运企业是船舶安全航行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所属船舶和船员管理,保证船员遵守相关规定,保障船舶在桥区水域安全规范航行。负责桥梁养护或运行管理的单位是保障桥梁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依规设置和维护桥梁标志标识、防撞设施;对抗撞性能不足的,采取设置防撞设施、加装主动预警装置等措施,提升防撞能力。港航养护部门是桥区水域航道养护的责任主体,应按规定保障桥区水域航道和水上航标处于良好的状态。

关于监管责任方面,行政执法机构要落实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督促航运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安全保障措施。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落实公路桥梁防船舶碰撞的监管责任,督促指导桥梁运行管理单位落实桥梁安全运行主体责任和相关安全保障措施。铁路、高速公路管养单位要按职责落实铁路、高速公路桥梁安全运行主体责任和相关安全保障措施。港航部门要落实航道安全保畅责任,加强航道及水上航标养护,保障桥区航道安全。

关于属地责任方面,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高速公路管养单位要积极向属地政府报告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行动有关工作,推动落实地方属地责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交通运输部门牵头,铁路、公路、高速公路、港航、交通执法、城建、市政、管道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组织开展其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调解决隐患治理行动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通过集中整治,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成果,建立防范化解船舶碰撞桥梁风险长效机制,研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实现风险隐患排查、防范化解的常态化、长效化,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科学谋划,推进《实施方案》落地见效

安全生产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为深入推进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实施方案》分动员部署、隐患排查、集中整治、巩固提升四个阶段进行。

2021年3月底前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各高速公路管养单位、铁路管养单位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目标要求、工作措施和实施步骤,明确专项整治的时间表和任务书,并做好动员部署工作。

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为隐患排查阶段,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各高速公路管养单位、铁路管养单位,港航、执法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协调开展桥区水域航道、水上交通、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为集中整治阶段,各责任主体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开展桥区水域航道、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治理,于2022年3月底前完成治理工作。此外,公路桥梁于2021年10月底前完成桥梁标志标识完善、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加装主动预警装置等整改工作,铁路桥梁结合相关工作统筹实施。桥梁设置防撞设施、加固改造的,应于2021年10月底前开始履行工程建设或养护工程组织实施程序,落实资金渠道,2022年3月底前完成前期工作。

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为巩固提升阶段,各责任主体总结三年行动开展情况,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对新建桥梁的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要严把审核审批关,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抗撞性能必须符合有关规范标准,桥梁安全设施必须与桥梁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交付使用。有序引导船舶大型化发展,加强水上巡查执法,船舶通行必须符合桥梁通航净空尺度、航道等级以及相关安全标准。

建设平安交通是推进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交通运输当好经济社会发展先行的重要内容,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服务民生、保障民生的宗旨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抓好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联动,加强资金保障,为践行“两争一前列”使命要求作出贡献,以扎扎实实的治理成效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答卷。


                          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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