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形式恰当,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时,对所公开的内容必须经过事前审核,准确把握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机,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
第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重点审核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要把能否公开、怎样公开、在什么范围内公开等,作为必需的审核内容。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程序:
(一)市直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目录》,报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
(二)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范围、涉及面较小的一般信息,由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把关,报经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公开;
(三)属于重大事项、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信息,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召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报市、县(市、区)卫生健康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开;
(四)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政务信息,必须报主管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开。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核
(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审核。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根据本单位职能,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目录必须由本地区卫生健康部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把关;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核。审核政府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核。按规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应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方式予以公开,做到审核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保证信息公开实用有效、方便群众和服务对象。
第八条卫生健康委机关和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信息义务人违反规定隐匿政务信息或提供虚假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并给信息公开权利人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九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盐城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