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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规发〔2021〕1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盐城市政府投资项目
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7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盐政规发〔20211

 

 

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盐城市政府投资项目

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117   

(此件公开发布)

 

盐城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审计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审计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政府部门管理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公益性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上述资金、资产,但上述资金、资产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对象,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

  审计机关可以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委托代建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综合运用审计机关直接审、审计机关委托社会机构审、建设单位委托社会机构审等多种形式,满足政府投资审计需求。

  审计机关组织社会审计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审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条 审计机关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审计委员会、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照审计全覆盖、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制定。

  对未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充分发挥建设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作用,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在对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等审计时予以监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编报竣工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

  建设单位选择社会审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等程序确定。发生的审计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决(结)算审计结束后,应当收集整理以下资料,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编制资料及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竣工决(结)算审计报告;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评估、征地、拆迁等相关资料;

  (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料和合同文本;

  (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竣工图、设计变更等;

  (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资料(含各类协议、纪要、签证、竣工验收报告等);

  (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资料;

  (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会计凭证及交付使用资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九)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二)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决策程序执行情况;

  (三)立项、招投标、合同签订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四)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及调整情况;

  (五)工程结算情况;

  (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七)工程质量管理及监督情况;

  (八)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管理情况;

  (九)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情况;

  (十一)投资绩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有重点地对财政投入大、建设周期长的重点公共基础设施、重大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项目审批、环境保护、招标投标、物资采购、重大变更、资金使用等关键环节,合理确定审计重点,运用先进技术方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但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审核等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审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结论性文书,建设单位应当执行。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

  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整改结果应及时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措施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并对其承办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审核检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或者由审计机关建议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六)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项目建设资金;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资金拨付;

  (八)转移、侵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九)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开工建设项目;

  (十)弄虚作假骗取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资金;

  (十一)未经批准变更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十二)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十三)要求施工单位垫资项目建设;

  (十四)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项目;

  (十五)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认真履行管理责任,造成投资损失浪费;未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的,由所在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组织的社会审计机构或者聘请的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政府部门管理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公共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31日起施行。2013129日盐城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盐城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盐政发〔201320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盐城军分区。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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