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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办发〔2021〕3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区公办中小学教职工同城同待遇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3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盐政办发〔20213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区公办中小学教职工同城同待遇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大丰区、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盐城税务局联合制定的《市区公办中小学教职工同城同待遇实施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0    

  (此件公开发布)

 

 


 

市区公办中小学教职工同城同待遇

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快市区教育一体化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教育生态环境,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主城区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调整优化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盐办发〔201918号)和《关于印发市区部分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盐办发〔20204号)精神,现就推进市区公办中小学教职工同城同待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和全省、全市教育大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要求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据《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切实保障教师待遇,实行市区公办中小学教职工“同城同待遇”,让广大教师在岗位上有幸福感、事业上有成就感、社会上有荣誉感,为推动盐城教育高质量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实现“四新盐城”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教育人才保障。

  二、对象范围

  市区(含大丰区、盐都区、亭湖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和市直,下同)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职业学校、社区教育中心、特殊教育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在编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三、目标任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对照市直标准和要求,统筹市区公办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水平、增量绩效、医疗保障、险金缴存、职称评聘和人才激励等方面待遇,保证市区公办中小学教职工各项待遇与市直水平一致。

  (一)统筹市区公办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待遇

  综合考虑市区教师工资水平,依法依规统筹市区公办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待遇,保持大丰区、盐都区、亭湖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教职工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班主任津贴等待遇水平与市直基本一致,乡镇工作补贴按省现行规定执行,实现市区公办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市区公办中小学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按市直现行标准执行,市区公办中小学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统一按省有关规定执行。(责任部门:市、区两级人社、财政、教育等部门)

  (二)统一市区公办中小学教职工增量绩效待遇

  统一市区公办中小学教职工增量绩效水平,市区中小学教职工增量绩效等按市直标准执行。出台市区中小学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性意见,规范市区中小学绩效考核项目、内容、标准、程序、方式,指导市区中小学合理确定各类项目之间、各类人员之间的权重系数,提高绩效工资分配的科学性,完善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责任部门:市、区两级教育、人社、财政等部门)

  (三)统一市区公办中小学教职工医疗保障待遇

  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93号)精神,统一市区公办中小学教职工医疗保障基本政策和待遇标准,市区公办中小学教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财政补助标准、个人缴费标准、个人账户划入办法和标准、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政策、关系接续、市内就诊程序、分类转诊办法、转市外就医登记手续,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含特殊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医疗费用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等,统一按市直政策和标准执行。市区公办中小学教职工健康体检项目和费用统一按市直标准执行。(责任部门:市、区两级医保、卫健、财政、税务、教育等部门)

  (四)统一市区公办中小学教职工险金缴存待遇

  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和国家及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统一市区公办中小学教职工险金缴存待遇,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缴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五险两金”统一按市直标准缴存,缴存渠道不变。(责任部门:市、区两级人社、医保、卫健、住房公积金、财政、税务、教育等部门)

  (五)统一市区公办中小学教职工职称评聘待遇

  认真落实省、市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相关文件精神,按岗位设置结构比例上限核定市区公办各中小学教职工岗位结构和数量,分乡村和城市中小学(含幼儿园、中职校)两类教师职称评聘,乡村学校可按人社部门核准的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的20%超岗位聘用,贯通使用中初级岗位,统一职称评聘要求,统一从职称评审结果公布次月组织聘用并兑现职称工资待遇。(责任部门:市、区两级人社、财政、教育等部门)

  (六)统一市区公办中小学优秀人才表扬激励待遇

  根据《盐城市中小学激励体系(试行)》(盐教人〔202018号)要求,统一组织实施市区公办中小学优秀人才表扬激励工作。按教职工基数、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同比例分配各区域各级优秀人才推荐和评选名额,统一表扬激励的类别、周期、数量、程序、考核管理及激励办法,按照市直标准制定区优秀人才奖励标准。依法依规按照相当于区级的规格建立市直教育系统教师激励体系。(责任部门:市、区两级教育、人社、财政等部门)

  四、推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切实将市区公办中小学教职工同城同待遇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明确任务分工,制定工作措施,确保推进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市区联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人社部门牵头负责工资水平、增量绩效、险金缴存、职称评聘等待遇落实;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落实市委市政府制定的薪酬标准,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医保部门牵头负责医疗保障待遇落实;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工资水平、增量绩效、医疗保障、险金缴存、职称评聘工作和优秀人才表扬激励等待遇落实。

  (三)强化跟踪督查。成立专项督查组,加大推进力度,跟踪工作落实,20211月开始实行市区公办中小学教职工同城同待遇。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盐城军分区。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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