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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办发〔2021〕10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盐城市5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2-26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盐政办发〔202110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盐城市5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5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226   

  (此件公开发布)

 

盐城市5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投资项目对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带动支撑作用,结合国家和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和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新要求,进一步抓实抓好全市5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推进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新投资项目管理体系

  (一)按照“市县联动、统分结合、分级管理、协同推进”原则,建立全市统一的投资项目管理体系。市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项目办”)总牵头负责做好全市投资项目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等各项工作;各县(市、区)负责做好本辖区所有投资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市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做好本条线所有投资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全市上下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推进和责任落实体系。

  二、建立投资项目数据库

  (二)投资项目指在我市境内实施、单体总投资超5000万元的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工业项目:包括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钢铁、机械等先进制造业项目,工业载体、园区配套设施、工程中心、实验室等创新载体以及其他类别工业项目。

  2.服务业项目:包括现代物流、商务商贸、科创载体、研发设计、现代金融、会展经济、健康养老、区域旅游等服务业项目。

  3.农业水利项目:包括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农产品深加工、规模种养殖、集中加工区建设等农业水利项目。

  4.城建交通项目:包括城市建设、生态环保、交通、能源、信息技术等基础设施项目。

  5.社会事业项目:包括卫生健康、教育、文化、体育、养老等社会事业项目。

  6.外资项目:以上各类投资项目中的外资项目,以标注形式显示。

  (三)申报入库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产业布局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符合节能环保、环境承载、安全生产等方面要求,其中,产业项目应完成尽职调查、可行性论证、正式协议签订;政府投资项目应依法依规取得可研(核准)批复或前期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四)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应统尽统”原则,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全部纳入投资项目库跟踪管理,并以此为依据,根据不同领域项目编排要求,科学合理从中选择编排列省重大项目、“重点领域关键项目”、“两重一实”等市县综合投资计划,以及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城建、交通等条线专项投资计划。

  三、加强投资项目规范管理

  (五)投资项目申报实行年度计划申报与季度动态调整相结合,按照逐级申报、逐级审核的原则进行。

  1.年度计划申报

  (1)市重大项目办会同市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下旬启动下一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申报工作,12月底前完成。

  (2各县(市、区)组织开发园区(乡镇)、县属国有企业或项目建设单位梳理汇总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分别报送市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业梳理汇总本单位牵头负责实施的符合条件项目,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送市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3)市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好投资项目申报关,对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申报项目进行逐项审核,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送市重大项目办。

  (4)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市重大项目办可根据实际需要直接纳入投资项目库管理。

  2.季度动态调整

  每季度末,市重大项目办会同市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投资项目进行一次动态调整。

  (1)调入:符合年度计划申报条件的按照申报流程补充入库。

  (2)调整:项目在推进过程中投资主体、建设内容、投资计划等相关内容发生变化,变化后仍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进行相应变更。

  (3)调出:对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予以调出。项目已竣工投产投运的;项目内容调整后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因项目投资主体、市场、政策等发生变化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其他需要调出的情况。

  四、搭建投资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

  (六)委托专业软件公司,建设全市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包括PC端和移动客户端,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投资项目进行全流程管控,能够具备“驾驶舱”功能,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七)平台开发兼顾安全性、实用性、开放性等原则,建立“项目实施单位—开发园区(乡镇)—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重大项目办(市发改委)—市领导”共6个层级的一体化项目管理路径。各层级根据工作职责和项目管理权限,可通过平台进行投资项目的跟踪推进,其中,市领导可通过平台进行投资项目的进度查询、督查推进、协调服务等工作,全面掌握投资项目推进整体情况;各地区可通过平台进行本区域内投资项目的计划申报、进度跟踪、问题提交、结果查询等工作;市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平台进行条线项目的审核确认、结果查询以及关联项目的协调服务等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平台使用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内容。

  (八)加强投资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务办公OA系统等信息化系统的对接,实现数据资源共享。

  五、强化投资项目推进服务

  (九)建立“月跟踪、季督查、年考核”的项目推进机制。“月跟踪”:各县(市、区)和市属国有企业每月24日前上报投资项目进度(每个项目提供150字以内进展情况文字说明、1-3张现场图片、当月新办手续审批文件)以及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每月28日前完成条线项目的进度审核;市重大项目办每月30日前完成全市投资项目推进情况的统计分析,报市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通报有关地方和部门。“季督查”:市重大项目办牵头,会同市各有关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投资项目联合督查,形成督查报告提交市主要领导。“年考核”:研究制定投资项目考核办法,每年底组织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全市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年度综合考核。

  (十)建立“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协调联动”的项目服务体系,切实帮助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各县(市、区)和市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事项,形成“服务事项清单”,按照问题解决权限,及时予以协调解决。需跨市直部门(单位)协调解决,以及需协调国家和省级层面解决的事项,应及时提交市重大项目办。市重大项目办根据职能分工,及时将有关事项汇总反馈市有关部门,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加快办理,并将办理过程和结果及时反馈。对协调解决难度较大的事项,市重大项目办可提请市领导协调会办。

  六、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十一)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主抓全市5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的推动工作。各分管市长根据分工按月、按季督查推动各条线的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问题。

  (十二)市重大项目办负责牵头做好全市投资项目的统筹推进、综合协调、调度分析、督查通报等工作,完成市领导交办的相关事项;每季度牵头召开一次部门联席会议,分析投资项目进展、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问题事项解决情况等,研究提出加快项目推进和服务保障的建议。各县(市、区)重大项目办(发改委)相应做好本区域内投资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

  (十三)各县(市、区)作为项目推进责任单位,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不见面审批”要求,积极协助项目单位落实水电气、通信、征地拆迁、基础设施配套等建设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十四)市各项目推进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做好条线项目的计划申报、进度跟踪、问题协调、督查推进等工作。其中:市发改委负责服务业(包括物流、商务商贸、其他新业态服务业)项目、能源基础设施(包括新能源、传统能源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市教育局负责教育领域(包括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等各个阶段教育)项目的管理;市科技局负责科创载体类项目的管理;市工信局负责工业项目和信息化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市民政局负责民政领域(包括养老、殡葬、儿童福利等)项目的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保类(包括水、大气、土壤等持续修复、污染防治及碳减排等)项目的管理;市住建局负责城市建设(包括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园林绿化、人防抗震、保障房建设)项目的管理;市城管局负责垃圾处理类项目的管理;市交通局负责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领域(包括规模种养殖、农产品深加工、农业园区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管理;市商务局负责各领域外资项目、农贸市场项目的管理;市文广旅局负责文化、旅游领域项目的管理;市卫健委负责卫生领域项目的管理;市体育局负责体育领域项目的管理;其他各部门根据职能负责本条线项目的管理。

  (十五)市各项目服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投资项目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力做好审批服务、要素保障、矛盾协调等工作。其中:市财政局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保障工作;市人社局做好投资项目建设运营所需的用工服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集中资源优先保障投资项目的用地需求;市生态环境局做好投资项目的环评审批指导服务;行政审批局做好投资项目的审批(备案、核准)指导服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积极搭建政银企平台,为投资项目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市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部门全力做好投资项目建设运行所需的配套服务保障。其他各部门、单位根据职能做好相应的服务保障工作。

  本办法自202131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盐城军分区。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22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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