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盐南高新区住建局,市直交通各单位,局机关各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相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强化分级分类监管,提升我市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市局研究制定了《盐城市道路运输企业诚信经营名单分级管理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7月8日
盐城市道路运输企业诚信经营名单
分级管理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围绕“信用交通省”创建目标,重点聚焦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领域,创新监管方式、优化监管措施,建立健全事中分类监管制度。依据从业单位信用动态监测结果,探索精准化管理手段,不断提升信用数据运用质效,稳步提高行业信用监管的精准性、协同性和规范性。进一步引导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增强诚信守法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有效增强行业安全治理能力。
二、实施原则
道路运输企业诚信经营名单分级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审慎认定、奖惩并举、公开透明、分色管理的原则。对道路运输企业恪守诚信者实行守信联合激励红色管理;不守诚信者实行重点关注黄色管理;存在严重违法失信情况的实行失信联合惩戒黑色管理。
三、实施对象
针对我市各级交通部门监管的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实行诚信经营名单分级管理。
四、名单认定标准
(一)守信联合激励名单认定标准
道路运输企业诚信经营联合激励名单认定标准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中的“红名单”认定标准执行。
(二)重点关注名单认定标准
道路运输企业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认定为重点关注名单,实行黄色警示管理:
1.当年内信用得分不满60分且失信行为累积记分值20分以上的。
2.上年度信用等级被评为B级的。
3.距离上一次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时间不足1年的。
4.因存在较高道路运输安全隐患被省级有关部门通报的。
5.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达标的。
(三)失信联合惩戒名单认定标准
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联合失信惩戒名单认定标准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中的“黑名单”认定标准执行。
五、名单认定管理程序
(一)守信联合激励名单认定程序
本办法中有关名单的认定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以下简称为“认定部门”),对拟认定为守信联合激励名单的道路运输企业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和《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首先与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各领域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对已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和重点关注名单的主体不得认定为守信联合激励名单。
认定部门应当将比对过的守信联合激励名单信息在“信用交通江苏”网站和认定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期满后应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间有异议申请的,认定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二)重点关注名单认定程序
拟认定为重点关注名单的,认定部门应与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发现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道路运输企业已被列入联合激励名单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网站或平台。
认定部门应当将经比对过的重点关注名单信息在“信用交通江苏”网站和认定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期满后应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间有异议申请的,认定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三)失信联合惩戒名单认定程序
1.信息采集。各级执法机构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管辖的道路运输企业有符合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条件的应根据《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评分标准规定进行信用信息的采集,通过“运政在线”将有关信息记入到企业信用档案,并每月定期向认定部门报送涉嫌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数据信息表,“运政在线”无对应记分项目无法归集的,应进行人工采集、登记,填写《社会法人涉嫌失信联合惩戒信息数据采集表》(见附件),做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基础台账管理。
2.信息告知。认定部门对经初步认定符合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条件的,应向道路运输企业送达《纳入“江苏省交通运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告知书》,告知其在收到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并依法听取其陈述申辩理由。陈述申辩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没有进行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的,认定部门应在陈述申辩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交通江苏”网站和认定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异议处理。公示期内,企业对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公示信息提出异议的,认定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依据相关规定和核查结果作出维持或撤销认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匿名提出异议或举报的,不予受理。
4.信息比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异议处理维持认定决定的,认定部门应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名单与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的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发现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道路运输企业已被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名单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网站或平台。
5.信息发布。经比对后,认定部门应及时通过“信用交通江苏”网站和认定部门网站将失信联合惩戒名单进行公布,同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到同级信用主管部门。
(四)名单信息管理
1.名单认定和发布管理
道路运输企业经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名单认定、发布原则上与《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一致,一般每年认定、发布一次,在次年3月31日前完成。必要时,认定部门也可视具体情况及时认定、发布,名单有效期及信用信息保密工作依据上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重点关注名单的认定、发布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当年符合名单认定条件的,应及时予以认定、公布,并纳入当年重点监管对象,按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2.名单移除管理
企业申请移除“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有关要求和条件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中信用修复规定执行。
六、奖惩措施
(一)守信联合激励名单奖励措施
对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名单的道路运输企业采取奖励措施的,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重点关注名单监管措施
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道路运输企业,实行黄色警示管理,认定部门应及时将信息反馈至同级执法监管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开展失信提示和警示约谈,加大检查频次。
2.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不授予荣誉。
3.在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权延续、财政资金补助、部省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申请评比等方面予以限制;在运输服务质量招投标中予以相应限制。
(三)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惩戒措施
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的道路运输企业,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采取惩戒措施。
附件:社会法人涉嫌失信联合惩戒信息数据采集表
附件
社会法人涉嫌失信联合惩戒信息数据采集表
报送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序号 |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 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违法 失信 内容 | 行政处罚 或处理的 主要内容 | 确认严重 失信日期 | 建议失信 有效期 | 认定依据 | 认定 文号 | 数据来源 部门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