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8-26 09:12 来源: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体系,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盐政发〔2020〕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库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居民企业;

(二)2008年以来未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三)未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四)拟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五)企业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 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入库培育,确保应报尽报。同时,要对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标准,指导入库企业进行针对性补差,尽快达标申报。

第四条 入库流程:

(一)启动申报。企业向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盐城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请表》(见附件),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二)材料初审。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审核,逐一核对企业填报数据,确保申请表真实、准确、完整,对符合条件且数据真实的向市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

(三)受理复核。市科技主管部门分批次受理企业入库申请材料,并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四)发布名单。对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由市科技局主管部门发文公布名单。

第五条入库企业在库培育期间发生与入库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1个月内,向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对入库企业变化后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报请市科技主管部门予以出库,并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第六条 入库企业培育期为三年。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

第七条 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入库企业的跟踪与监督,对不符合入库条件的,及时报请市科技主管部门予以出库。

第八条 对在库企业首次达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发放“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券”。

达标申报条件:

(一)拥有1件以上I类专利或5件以上II类专利,且对高新技术产品起核心支持作用;

(二)年平均转化科技成果数高于5件,且与高新技术产品相关;

(三)产学研合作协议有效;

(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推荐报省。

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在库企业达标申报情况,并将达标企业清单行文报送至市科技主管部门。

第九条 申请入库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信用承诺,发现虚假承诺的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同时,企业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库培育资格:

(一)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培育期间发生严重科研失信或严重社会失信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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