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21-08-27 17:13 来源: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管理,引导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能力和绩效,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和省科技厅《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二条 申请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配备3名以上管理服务人员,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场地包括自有或租赁),且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自申报之日起不少于5年。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

6.孵化器能提供政务帮办、创业辅导、科技创新、投融资对接等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四条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五条 申请市级孵化器应提交的材料:

1.市级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2.孵化器运营主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在孵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入孵协议复印件;

4.孵化器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

5.孵化器孵化服务标准流程;

6.孵化器现有孵化场地情况及证明材料;

7.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市级孵化器申报和认定程序:

1.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

2.孵化器运营主体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地科技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局推荐。

3.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评估,确定拟认定孵化器名单。

4.拟认定孵化器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孵化器发文认定。

第三章市级及以上孵化器绩效评价

第七条 市科技局制定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上年度孵化器自身建设、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和社会贡献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八条 绩效评价程序:

1.每年12月市科技局发布孵化器绩效评价通知。

2.孵化器运营机构如实填报评价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所在地科技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评估。

4.市科技局发文公布年度评价结果。

第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获得优秀、良好等级的孵化器,按市有关政策给予奖励;符合国家级、省级孵化器认定条件的,支持申报。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孵化器限期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市级孵化器由市科技局取消其资格,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由市科技局报请上级科技部门取消其资格。

第四章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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