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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规发〔2021〕5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盐城市区虚拟轨道交通运营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4-10 来源:市司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盐城市区虚拟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盐城市人民政    

   20214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城市区虚拟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虚拟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虚拟轨道交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盐城市区虚拟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事项。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虚拟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

  市公安机关负责虚拟轨道交通道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秩序的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虚拟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运营管理制度,对虚拟轨道交通车辆、车站以及相关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查,保障虚拟轨道交通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供电、通信、供水、排水、防汛、气象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为虚拟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广泛听取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后,制定虚拟轨道交通服务规范和乘车规则。

  运营单位应当依据服务规范向社会公示服务承诺,保证客运服务质量,提供安全、便捷、优质、高效的客运服务。

  第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送初期运营报告,并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组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第六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和要求,统一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指引导向标志。

  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虚拟轨道交通首末班车行车时间、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虚拟轨道交通车辆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及时向乘客公告。

  第七条  虚拟轨道交通车辆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信号和虚拟轨道交通专用信号行驶。

  在有虚拟轨道交通专用信号时,虚拟轨道交通车辆应当按照专用信号的指示行驶;在没有专用信号时,虚拟轨道交通车辆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的指示行驶。

  虚拟轨道交通线路与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平面交叉路口,应当设置虚拟轨道交通与道路交通信号的联动控制设备及专用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对虚拟轨道交通实施交通信号优先控制。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虚拟轨道交通平面交叉路口和沿线重点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保障虚拟轨道交通车辆的安全通行。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停靠站点的秩序管理,保障乘客有序进出站。

  第八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督促运营单位在事故易发路段设置车道隔离设施。除下列情形外,其他车辆、行人禁止进入虚拟轨道交通专用车道:

  (一)平面交叉路口区域或人行横道线,根据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允许公共汽车进入,或者在虚拟轨道交通车辆停运时段允许其他类型车辆进入的;

  (三)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

  (四)因虚拟轨道交通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维修、急救、工程抢险等车辆需要进入的。

  第九条  虚拟轨道交通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以下通行规则:

  (一)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有交通警察指挥的,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二)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

  (三)专用车道设置虚拟轨道交通车辆限速标志,最高时速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速要求,在非专用车道,不得超过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道路限速标志的路段,遵守有关限速规定,并保持安全时速。遇有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四)在非紧急状态下,不得在车站站台以外区域上下客。

  第十条  禁止下列妨碍虚拟轨道交通车辆通行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虚拟轨道交通专用车道;

  (二)擅自在虚拟轨道交通专用车道内停留;

  (三)在车道、车站、进出站通道和其他相关区域,堆放物料、摆设摊点、设置障碍、携入或者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四)损坏、擅自操作虚拟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或者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六)强行拦截、攀爬虚拟轨道交通车辆,强行上下车;

  (七)跨(穿)越、攀爬、倚坐、损坏、移动虚拟轨道交通道路隔离设施;

  (八)向虚拟轨道交通线路范围内抛洒杂物;

  (九)其他危害虚拟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虚拟轨道交通车辆及驾驶人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研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要岗位和参与救援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十三条  虚拟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四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票价支付车费,未按照规定票价支付的,运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要求乘客补交车费。

    符合市区公交优惠乘车条件的乘客,应当按规定出示有效乘车凭证,不能出示的,运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要求其按照普通乘客支付车费。

  第十五条  乘客应当遵守乘车规则,文明乘车,不得在虚拟轨道交通车辆或者场站内饮酒、吸烟、乞讨、乱扔废弃物、携带宠物。

  乘客有违反前款行为时,运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对乘客进行劝止,劝阻无效时,运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分别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投诉受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及时核查和处理投诉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十七条  运营单位是虚拟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强安全乘车和应急知识宣传。

  第十八条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虚拟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操作规程,驾驶员、乘务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对驾驶员、运营控制中心等重要岗位人员开展安全背景审查,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运营车辆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投入运营。

  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在虚拟轨道交通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并为车辆配备自动破玻装置、视频监控、自动灭火装置、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应急设备,保证安全应急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运营单位应当在站台进(出)口处安装防冲撞设施,设置通过式金属探测门、视频监控、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危险液体检查仪、气味监测预警装置等安检设备,配备安全防护器材。

  第二十一条  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运营单位应当在虚拟轨道交通主要站点的醒目位置公布禁止携带的违禁物品目录。

  第二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乘客应当自觉接受、配合安全检查。对于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乘客,运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制止其乘车;在经营服务中,发现乘客有违反公共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开展相关稳控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运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开展反恐防范、安检、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运营单位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虚拟轨道交通车站及车厢内配置相应的器材、设备和技防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完好。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制定完善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处置要求,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定期组织演练和安全评估。发生突发事件后,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部门的要求,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运输措施:

  (一)抢险救灾;

  (二)主要客流集散点运力严重不足;

  (三)举行重大公共活动;

  (四)其他需要及时组织运力对人员进行疏运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六条  运营单位应当为虚拟轨道交通车辆购买车辆保险、设立事故赔偿专用资金。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运营单位违反有关运营管理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

  乘车人、社会车辆等违反法律规定影响虚拟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虚拟轨道交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6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盐城军分区。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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