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0143549692/2021-1950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21-09-01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公安、司法 时效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盐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盐政发[2016]81号)同时废止。

《盐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0]6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城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评定、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盐城市市长质量奖, 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管理等级评定奖项,主要授予本市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

第四条  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汽车、钢铁、新能源等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建筑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教育和医疗等机构申报盐城市市长质量奖。

第五条  盐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报、科学评审、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盐城市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一季度完成申报工作,二季度完成评审工作,分为“盐城市市长质量奖”和“盐城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年评定数量各不超过5个。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七条  盐城市市长质量奖属于业务性较强的等级评定,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I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并根据质量发展理论和实践发展适时修订,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  盐城市质量发展委员会负责盐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组织评审活动,审定评审规则、评选结果等事项,向市政府提出获奖候选名单。

第九条  盐城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盐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日常工作,组织制定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组,制定评审工作年度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评审业务活动。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本行业申报盐城市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盐城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沪苏大丰产业联动集聚区内企业不受此限),具有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4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质量、环保、安全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三)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2年以上;

(四)按照GB/TI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2年以上,注重自主创新,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和标杆示范作用,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质量指标位于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程度居同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六)近3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出口企业未发生因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引发的退运、销毁或官方通报。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盐城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年初在相关网站上公布本年度盐城市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日期及相关工作安排,在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3名专家,组建专家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盐城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盐城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盐城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申报资格审核,确定符合资格的名单。

第十五条  盐城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 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从资料评审600分以上(含600分),按照1:1.5的比例提出进入问询答辩和现场评审程序的名单。

第十六条  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组织就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关情况接受专家组问询,进行答辩。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组采取查验实证、交流座谈、考试发布等形式,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盐城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资料评审、问询答辩和现场评审得分,按资料评审占20%,问询答辩占10%,现场评审占70%得出评审总得分。根据得分排名顺序推荐“盐城市市长质量奖”“盐城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拟获奖对象。

第十九条  盐城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将拟获奖候选名单报盐城市质量发展委员会,盐城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审议确定拟获奖候选名单,并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不通过的,取消获奖资格,不进行递补。

第二十条  经公示通过的候选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实施奖励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对获得盐城市市长质量奖和盐城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予以激励、颁发奖牌,并一次性分别发放奖金50万元和10万元。复评再次获得同一等次奖项的,授予奖牌,不授予奖金。

第二十二条  盐城市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每年度盐城市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300万元,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盐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和培训、管理监督等专项工作经费每年30万元,列入市质量强市专项资金安排。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盐城市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获得盐城市市长质量奖满3年的组织,在按当年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可重新申报。经评审再次获奖的组织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

第二十四条  申报组织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虛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奖的组织,经核实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收回奖牌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五条  对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收回奖牌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方法、新模式、新经验,带动全市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可以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 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盐城市市长质量奖标志和获奖称号。

第二十八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盐城市市长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盐城市市长质量奖标志和奖牌。 

 

第二十九条  专家评审组及盐城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统称评审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实事求是,认真工作,讲求效率,保守秘密。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撤销其评审工作人员资格的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盐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盐政发[2016]81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盐城军分区。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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