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政府信息,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以“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为原则,除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不予公开和区别公开的事项外,凡我局直接从事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和掌握的相关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编制及在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修改《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我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局机关及内设机构(包括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领导成员分工;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发展规划、发展计划和统计资料;
(四)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目录及审批结果;
(五)办事的程序和时限;
(六)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七)咨询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电话;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九)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或区别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七)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事项,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八)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是指对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进行预先审核。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必须经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重要内容由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开。
第八条 在办理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公开方式、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实行同步审批。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也按照审核程序办理。
第九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 审核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审核及发布程序及时公布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保密委员会审查。对公开中涉及的重要问题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汇报,得到明确答复意见后按要求进行公开。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章 政府信息的发布
第十二条 我局通过以下渠道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一)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公告栏;
(四)政务办理手册、办事指南、12333咨询服务系统。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目录》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根据《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按照依申请公开的办理程序,向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申请获取所需信息。
第六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 的原则,定期对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保障和促进政府信息有效公开。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方面:是否按照前述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公开;是否按照《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如实向社会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方面:是否及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是否按照第十二条充分利用各种公开渠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时限方面: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是否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在产生或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当场给予答复或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是否有充分理由。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制定《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办法》,按照数量、质量、社会影响和时效性,按月考核通报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报送计分情况和社会公众浏览情况,并抄送组织人事处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七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负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立足预防,谁主管谁负责,权责一致,有错担责”的原则对其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因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力,直接导致群众集体上访等不良影响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不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的;
(三)应当公开的内容,没有按规定的要求、时限、程序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对违纪、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六)公开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情况,直接影响结果或对当事人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二十条 责任区分: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三)虽经领导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给单位、个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对责任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责任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根据情节明确责任后,作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处罚决定。
第二十三条 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及时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 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