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014355259G/2022-20377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2-02-28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时效

关于《盐城市照护保险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近日,为不断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出台了《盐城市照护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将于2022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下面围绕刚出台的《实施细则》,就相关热点问题作以下解读。

一、《实施细则》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年老、疾病、伤残等因素导致失能、半失能人口不断增加,失能人员家庭照护负担逐步加重。探索建立照护保险制度,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是实现共享发展改革成果的重大民生工程,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2021年12月31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建立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盐政发〔2021〕20号),标志着我市照护保险制度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二、照护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哪些人群?

制度建立初期,市区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为照护保险的参保对象。随着制度的建立完善,逐步扩展到全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每个人都面临不确定的患病风险,照护保险就是用来为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保障的制度,基本原则是互助共济,健康的人帮助需要的人,每人都拿出一小部分钱放到一起,汇成一个大的基金池,给需要的人使用,也就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只有充分发挥保险大数法则,才能基金规模做大,失能人员照护保险的待遇水平才能得到提升。

三、照护保险的筹资缴费是如何规定的?

通过个人缴费、政府财政补助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入等途径按3:4:3的比例年度筹集,筹资标准暂定为100元/人·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每年1月份由经办机构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转。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缴纳居民医保费时一并缴纳,其中医疗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救助对象所属地区财政全额补助。1至6级残疾军人、建国前老工人、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个人缴费部分暂免征缴。

四、参保人员如何享受照护保险?

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长期失能且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失能评估。经失能评估认定符合重度失能等级标准的参保人员,可享受照护保险待遇。

五、失能评估流程和费用承担是如何规定的?

失能评估按照提交申请、受理初审、上门(居家)评估、结果复核、结论公示、异议复评等程序进行。申请人居家进行评估的,评估费标准为280元/次;申请人到机构进行评估的,评估费标准为180元/次。失能评估费用实行责任共担机制,申请人的初次评估费用由照护保险基金承担80%,申请人承担20%(个人缴费免缴人员评估费用由照护保险基金承担)。申请人(异议人)申请的复评估结果与初评结果一致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异议人)承担;其它情形由照护保险基金承担。

六、哪些机构可以申请定点照护机构?

市区范围内依法成立的符合照护保险照护相关条件的医院、护理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康复机构以及能够提供居家照护服务的服务机构可按规定向照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作为定点照护机构,提供照护服务。

七、失能人员的照护保险待遇标准是多少?

失能人员在市内接受照护服务期间发生的属于照护保险照护服务项目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照护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定额支付:1.入住定点照护机构的医疗床位接受照护服务的,按80元/天的标准与定点机构结算;2.入住定点照护机构的照护床位接受照护服务的,按60元/天的标准与定点机构结算;3.居家接受定点机构入户提供照护服务的,按40元/天的标准与定点机构结算;4.居家接受亲情照护服务的,按20元/天的标准支付照护服务补助。5.在市区外(不含境外)居住的失能人员,暂按20元/天的标准支付照护服务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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