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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办发〔2022〕11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盐城市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
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2-18 来源:市司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2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我市沿海“点多、线长、面广”,是全市高质量发展的新增长极,也是维护生态多样性、向海图强发展的重要资源。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我市海上交通、海洋渔业生产、海上风电施工运维、港口施工和作业、海上观光游览休闲、海洋开发等活动,促进海上活动安全责任落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70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压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进一步防范化解海上活动重大风险和隐患,规范海上活动秩序,增强海上活动监管保障能力,全面提升海上活动本质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海上安全管理领导统筹。

  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安委〔20215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海上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市、县两级成立由公安、发改、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市场监管、气象、海事、海警、港口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海上安全生产工作专委会,将海上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议程,与地方安全生产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定期分析研判海上安全形势和重大风险隐患,研究部署加强海上安全管理工作举措。

  责任单位:市安委会牵头,沿海各县(市、区)、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盐城海事局、盐城海警局和盐城港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

  1.全面宣贯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航海日、宪法日等主题活动,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船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船员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船舶开航前自查等安全保障制度,强化船舶现场监督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力度,深化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和航运公司日常监督检查,不断压实企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盐城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宣贯,打造“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群结合、就近快速”的海上搜救工作格局;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海事、海警、渔政等部门协同做好商渔船碰撞事故调查处理,进一步规范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海事、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建立联合会商、联合执法机制,深入摸排港口、航道、码头以及海上重点区域的风险隐患问题,厘清监管责任、制定防范化解措施,形成风险隐患问题和整改措施清单;不断加大海上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掌握海上违法违规船舶作业规律,建立健全重点水域综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商渔共治”专项行动,深入排查商渔船碰撞的突出问题,严查严管港口、航道水域内碍航养捕等问题。

  3.提升海上交通管控能力。配合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积极开展“海上大交管”建设,充分运用雷达、卫星通信和短波通信等现代科技手段,及时掌握进出港船舶动态;利用东海救助局直升机、海上风电应急直升机适时开展海空联合巡查,加强海上交通组织,维护海上交通秩序。

  4.开展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巩固沿海非法砂石过驳专项整治成果,深化海事、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安和海警等部门协作、会商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船舶配员不足、超载和内河船非法涉海运输等各类海上交通违法行为,净化海上交通环境。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盐城海事局牵头负责,沿海各县(市、区)、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和盐城海警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

  1.强化渔港建设管理。完善陈家港渔港、翻身河渔港、黄沙港渔港、双洋港渔港、斗龙港渔港和弶港渔港等渔港“港长制”,完成渔港港章发布;完善群众性渔港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要求,不断加强渔港管理主体的安全责任,加强渔港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各方做好渔港建设、渔港综合管理、渔业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

  2.加强渔业船舶和渔业船员管理。完善渔船管理组织化建设,通过建立管理服务公司、协会、合作社等,将沿海海洋渔船全部纳入组织管理,严格执行定人联船、渔船编组生产、海上日报告和渔船进出港报告等制度。严格控制捕捞强度,压减海洋渔船总量。严格执行渔船检验标准,加强检验质量监督,确保渔船“不安全不出海,不安全不生产”。

  3.严厉打击涉渔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沿海“三类船舶”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严格清理借名登记渔船、涉渔乡镇船舶,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整治不规范行为。加强外省、外市籍渔船安全检查和管控。推动渔港执法站点标准化建设,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增加登船检查频次,加强船舶设施和配员检查,严查渔船进出港未报告、通导设备未开机和从事非渔业活动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海上渔业生产活动,严格落实海洋渔船安全出海各项要求。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沿海各县(市、区)、市公安局、盐城海事局、盐城海警局和江苏渔港监督局盐城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海上风电施工运维安全管理。

  1.加强行业安全管理。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海上风电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应急保障等工作监管,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及时通报上级审批部门依法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深化“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企业落实”的“1+N”海上风电综合治理机制,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部署,探索建立海上风电建设及运营诚信管理机制,认真落实《盐城市海上风电安全生产管理“四项清单”》要求,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联合督查和联合调查,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诚信管理和施工准入退出机制,督促业主单位加强施工企业、船舶和人员管理,推动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江苏省能源监管办加强海上风电涉网安全管理。

  2.强化施工运维安全监管。加强建设、施工单位督查检查,督促企业建立施工船舶、交通运维船舶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船舶经营资质管理,杜绝不合格船舶参与海上作业。研究制定海上风电智慧监管平台配套信息化监控设施技术规格要求,督促业主单位建设运行自主安全监控系统,将所有参建或运营单位、船舶和人员纳入统一管理。强化海上风电场施工作业水域巡查执法力度,加强船舶安全检查,保障船舶适航、人员适任。深化发改、交通运输、海事和农业农村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加强风电水域通航秩序检查,严肃查处未经许可施工、超航区航行、未按规定配员等违法行为,禁止雇用渔船从事交通、运维等活动。统筹推进海上风电集中登乘点和避风锚地建设,加强海上风电从业人员登乘、出海管理。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盐城海事局牵头负责,沿海各县(市、区)、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和盐城海警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港口施工和作业安全监督管理。

  1.严格港口及航道建设项目管理。加强港口、航道工程建设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工程建设、施工和运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企业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严格履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依法从严查处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进行清理整顿,落实动火、受限空间、吊装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加强现场管理,实行重大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严格船载危险货物进出港许可把关,严厉打击瞒报、谎报行为,加强船岸界面现场检查,推动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建立全过程监管体系。

  3.完善港口总体规划布局。持续优化大丰、射阳、滨海和响水港区航道、锚地以及支持保障系统布局,提升港口综合竞争力。严厉打击非法码头、非法装卸点,净化违法犯罪行为滋生土壤。强化生态保护空间管控,推进沿海港口岸线合理使用。加强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防污设备器材配备、防污作业活动监督检查,推动港口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沿海各县(市、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和盐城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沿海民用船舶制造安全管理。积极推进实施《盐城市船舶修造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在响水、射阳和东台等县(市)规划建设一批高标准、高起点的民用船舶制造企业。切实加强沿海民用船舶制造业安全生产监管,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指导民用船舶制造企业制订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持续推进民用船舶制造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效预防船舶生产事故。加快推进民用船舶制造业转型升级,组织民用船舶制造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沿海各县(市、区)、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和盐城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海上观光游览休闲活动管理。

  1加强海上观光游览休闲活动管理。沿海各县(市、区)要建立海上观光游览休闲活动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部门具体承担本区域的海上观光游览休闲活动监督管理工作。要定期组织文化和旅游、交通、农业农村、海事、公安、海警部门深入摸排辖区涉海旅游、休闲活动出海点以及游览船艇情况,排查涉海旅游安全风险隐患,督促涉海旅游经营单位建立海上观光游览休闲活动安全管理责任制,按规定办理旅游和水路运输经营手续,划定活动水域,明确管理责任、管理要求。建立海上观光游览活动报告制度,加强报告信息抽查,全面掌握每日沿海游览、休闲活动船舶和人员情况。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海事和海警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海上观光游览休闲旅游活动监督检查。

  2.加强游览休闲活动水域巡查。交通运输、海事部门要加强游览水域的巡查执法频次,强化游船及其救生、消防、防污染设备和船员的检查力度,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农业农村部门要禁止渔船从事游览休闲活动,严禁船舶超定额载客、超抗风等级航行。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海事等部门要配合海警部门加强非划定水域游览、休闲活动巡查,坚决查处、取缔非法游览和休闲活动。

  责任单位:沿海各县(市、区)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盐城海事局和盐城海警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海洋开发活动监督管理。

  1.严格把关海洋开发活动。坚持陆海统筹、保护优先,坚持规划引领,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发展需要使用海域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和利用规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海洋行政执法,坚持每季度对围填海、开采海砂、海洋勘探、风电建设、电缆铺设等活动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每年评估相关县(市、区)执行海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盐城海警局牵头负责,沿海各县(市、区)、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和盐城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清醒地认识到我市海上活动安全管理基础差、底子薄的现实问题和“向海发展”迫切需求之间的突出矛盾,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提高对海上活动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谋划、周密部署,推动成立海上安全生产专委会,定期会商研判形势,组织联合行动。通过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走访问询等活动,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海上活动规律、特点,梳理识别风险,从讲政治的高度做好海上活动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沿海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港口、航道、锚地、海上风电集中登乘点和避风港池等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研究推进海上智能监控平台建设,加强对海上人员动态的跟踪掌握,根据需要及时制定群众性活动、海上人员转移等专项秩序保障方案,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各部门要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海上活动风险识别管控,持续深入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提升海上执法合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督促落实海上活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加强从业人员技能和素质培训,督促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海上风电建设企业要择优选用合规施工单位,切实加强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发挥关口作用。

  (三)提高监管能力。强化事前预警预防,气象、自然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沿海气象和海洋监测预报。优化沿海观测站网布局,提高沿海气象、海洋监测能力。协同构建气象、海洋信息区域共享平台和智能服务平台,强化台风等极端天气和海浪预警,提升预警准确率。沿海各地要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加强海上人员活动规律跟踪研究,常态化管控聚集性活动人员规模,针对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要加强安全监管装备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实施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海上活动执法效能。相关部门要构建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素质过硬的执法人才队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满足执法检查工作需要。

  (四)提升应急能力。加强“一案三制”建设。要建立完善市、县两级海上应急决策机制,沿海县(市、区)要牵头建立台风等重大灾害工作会商指挥决策机制,必要时及时组织开展海上人员撤离行动。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习演练,提升海上应急快速反应能力,高效开展救援行动。加强沿海水域应急能力建设。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快避风锚地建设和避风港池规划和建设。沿海各县(市、区)要完善应急站点布局规划,加快避风锚地和避风港池建设,补点建设沿海专业救助基地,统筹配备大马力专业救助船舶,联合建立救助直升机应急待命调用工作机制,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升沿海应急救助能力。引导社会搜救队伍和志愿者队伍有序发展,组建跨地区、跨部门、多专业的海上搜救专家队伍,建立相对稳定的应急专家库,为海上应急工作提供有力支撑。海事、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要会同沿海各县(市、区)统筹完善船舶应急设备库布局,加强化学品应急装备设施配备,提升海上搜救和防污染应急处置能力。

  (五)落实工作保障。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将安全保障设施建设、联合行动、海上搜救等事项中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行。加强日常检查和督导考核,将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市、区)、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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