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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办发〔2022〕9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滩垃圾清理
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2-15 来源:市司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滩垃圾清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滩垃圾清理工作的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2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滩垃圾清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海滩垃圾综合治理,打造美丽海岸带,建立健全沿海各地海滩垃圾治理长效机制,推动海滩环卫工作走上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盐城市湾(滩)长制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海滩垃圾清理工作需要,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问题导向,以推动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主线,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陆海统筹、河海共治,统筹推进河流入海口和海滩垃圾综合整治,提升我市海滩垃圾污染防治能力。

  二、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多方联动”原则,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进一步完善海滩垃圾清理工作机制,补齐海滩垃圾环境管理工作短板。2022年底,全市沿海地区初步建立海滩垃圾清理工作机制,基本构建起完整的海滩垃圾清理、运输和处理体系,近岸滩涂存量垃圾明显减少。到“十四五”末建立起我市海滩垃圾治理长效机制,形成常态化海滩垃圾综合治理模式,全面提升我市近岸海域海滩环境品质,实现水清、滩净的蓝色海湾(滩)治理目标。

  我市海滩垃圾清理范围为:沿海岸线两侧视野范围内,达到无生活垃圾、无白色污染物、无明显废弃杂物、无建筑装修垃圾、无上岸绿藻等;港口、渔港、码头等海面,以及河流、暗渠入海口周边区域,无积存垃圾、无杂物、无废弃渔具、无漂浮绿藻等。

  三、主要任务

  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海滩垃圾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海滩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对提升我市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的重要意义,统筹推进本地区海滩垃圾专项治理工作。对所辖岸滩、河流入海口的垃圾治理包干负责,加强监督、巡查和清理,健全“岸上管、流域拦、海滩清”的海滩垃圾综合治理机制。

  (一)严控陆源垃圾入海。沿海各县(市、区)要将海滩垃圾治理纳入当地城乡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加快建设完善海岸线两侧、河流两岸镇村垃圾收集、转运设施,从源头减少陆源垃圾入河下海。健全完善内河航运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公共运行机制。建立入海河流(沟渠)漂浮垃圾属地打捞清理工作机制,加强市界、县界交界流域断面的垃圾管控,防止上游垃圾漂流到下游。在符合防洪要求的前提下,在入海河流、沟渠的入海口、水闸管理范围(或警戒区)外设置垃圾拦截设施,定期清理堆积的垃圾,提高末端拦截能力。

  (二)强化海上垃圾治理。沿海各县(市、区)要以渔排渔船渔港为重点,推进渔业垃圾减量化,加快渔业设施升级改造,规范处置海上渔业活动产生的各类垃圾。建设完善渔港污染防治设施,做好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和水域的日常保洁工作。加强沿海港口、码头船舶垃圾接收、转运、处置等设施建设,实现港口船舶垃圾规范化处置,推进港口污染防治设备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提高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平。

  (三)规范上岸垃圾处置。沿海各县(市、区)打捞清理上岸的海滩垃圾应科学分类并做到日产日清。塑料、木材、泡沫等以回收再利用为主,垃圾袋、枯枝等无法再次利用的垃圾转运无害化处理。对不易处置的泡沫等海滩垃圾,鼓励各地探索采用经济、环保方式进行处置,对处置所需的用地等方面予以支持。海滩垃圾涉及危险废物的必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储存和处置。加强垃圾密闭运输的监管,防止跑冒滴漏,确保进入垃圾焚烧厂规范化、无害化处理,避免二次污染。

  (四)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按照就近就地原则,沿海各县(市、区)要根据辖区内海滩垃圾数量、沿岸地形地貌及潮水特点,在重点地区结合镇村垃圾转运站布局,规范选址建设一批上岸垃圾集中堆场或垃圾中转站。

  四、部门分工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沿海各县(市、区)持续加大海洋环境保护投入,指导沿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统筹自有财力、上级转移支付等资金,按照实际清理费用足额支付给沿海各地岸滩垃圾清理实施主体,保障海滩环卫日常运转。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沿海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海滩垃圾清理机制、体制。协助处置有关责任单位、相关管理部门从海滩垃圾中清理出来的工业固体废物和有害垃圾。负责做好船舶危险废物转运、处置的环境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沿海各县(市、区)将海滩垃圾中可作为生活垃圾处置的垃圾纳入当地城乡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指导沿海城乡生活垃圾分类、道路清扫保洁和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运营等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城管部门协助处理辖区有关责任单位、相关管理部门清理出来的相关种类海滩垃圾。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沿海各类自然保护地做好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监督各用海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堆放、丢弃垃圾。海洋绿藻爆发期间,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指导督促沿海各县(市、区)开展突击清理工作,实现海域岸滩整洁、干净。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沿海各县(市、区)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加强巡查监管,防止向海域、河道倾倒排放垃圾。督促渔业、渔政港口码头和渔业、渔政船舶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农业垃圾综合治理;推进渔业垃圾减量化,加快渔业设施升级改造,落实海上渔业垃圾集中上岸处置工作;引导渔民安装海上生活垃圾收储装置,严禁渔船随意丢弃垃圾;监督渔港水域的环境综合整治。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沿海村镇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港口、码头加强船舶垃圾接收、转运、处置等设施建设,实现港口船舶垃圾规范处置。推进港口污染防治设备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提高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平。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全市入海河流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沿海各县(市、区)排查和整治入海河流管理范围内及河道垃圾倾倒问题,指导拦截、清理入海河流垃圾(含水生植物)。

  盐城海事局负责非军事、非渔业船舶垃圾海上排放与接收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船舶非法排放垃圾;配合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及联合监管制度,实现船舶垃圾闭环监管;指导监督船舶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盐城海警局负责严厉打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等行为。

  市卫健委负责指导沿海各县(市、区)做好海滩垃圾清理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定期对保洁人员开展核酸检测。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海滩垃圾清理常态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污防攻坚办(市湾(滩)长办)指导、统筹全市海滩垃圾清理工作,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管辖海域范围内海滩垃圾清理工作负总责,沿海镇(区)、各用海单位具体负责辖区海域或用海范围内的海滩垃圾清理工作。

  (二)加强机制创新。沿海各县(市、区)要强化市场化运作,深入研究垃圾处置方案,购买第三方专业服务,实现海滩垃圾清理与城乡环卫无缝对接。将海滩垃圾清运工作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管理。要常态化做好海滩垃圾清理人员疫情防控工作,在涉外港口等敏感地段的清洁人员需定期进行核酸检测。切实做好海滩垃圾打捞清理队伍的安全保障工作,根据潮汐和垃圾漂移规律,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重点工作区域。海洋绿藻爆发期间要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组织应急清理队伍开展突击清理工作,确保辖区海域岸滩整洁、干净。

  (三)强化资金保障。沿海各县(市、区)要统筹自有财力、上级转移支付等资金,保障海滩环卫日常运转。市财政从2022年起安排专项资金(暂定三年),根据相关考核结果,对海滩垃圾清理工作予以奖补,奖补资金专门用于沿海各地海滩垃圾清理。

  (四)加强督查考核。市污防攻坚办(市湾(滩)长办)将全市海滩垃圾清理工作纳入湾(滩)长制日常督查和年度考核内容。定期对沿海各县(市、区)海滩垃圾清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地海滩垃圾清理成效。

  (五)推动社会共治。沿海各地在湾(滩)长公示牌上设立海滩垃圾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公众反映海滩环境问题,加大对非法倾倒、打捞不及时、乱堆乱放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利用6·5世界环境日”“6·8世界海洋日”等载体加大清洁海岸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团组织以及志愿者的作用,每年集中开展1-2次海滩垃圾清理公益性活动,引导社会公众提高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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