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大丰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待遇保障清单制度,推进三年行动方案落地落实,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71号)统一规范基本制度设置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不再筹集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现有待遇保持不变,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