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K12926869E/2022-21485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2-05-18
文号 盐政办函〔2022〕2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减灾救灾 时效 有效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海上应急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海上应急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海上应急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海上搜寻救助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能,既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和谐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港口建设、航运发展和海上风电开发等涉海活动人命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109号)以及省水上搜救中心《关于加强水上应急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水救〔2022〕1号)等文件精神,提升海上应急保障能力,现就加强我市海上应急能力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整合搜救力量、打造高效有序的指挥体系,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增强我市海上应急能力,全面提升水上活动本质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协同。以市、县两级财政投入为主,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整合各方资源,强化执法、应急供给,提升执法和应急救援设施装备水平,推进水上执法、应急救援体系不断完善。

(二)坚持问题导向,科学配置。结合海上活动参与人员多、保障区域广和海域滩涂面积大等特点,聚焦海上应急保障现场感知能力薄弱、救援力量不足等短板和薄弱环节,因地制宜强化供给。

(三)坚持统筹集约,高效共享。积极争取中央和省、部投资,加强市、县财政资源统筹,优先保障易推进、见效快项目实施。结合人员活动分布特点,优化应急待命布点,实行片区驻守、全域共享。逐步实现执法活动精准高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快速抵达,最大限度发挥人员、装备的保障能力。

三、工作任务和建设项目

(一)积极争取中央投资提升沿海救助能力。

1.盐城海事局要积极向上级争取交通运输部投资完善沿海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补点建设VTS雷达站、VHF和AIS基站;加强沿海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在重点码头、主要港池水域建设视频监控系统;争取海巡艇建设项目,逐步补齐海事装备落后短板。(盐城海事局牵头)

(二)强化应急队伍建设。

1.完善海上搜救应急处置机构建设。为保障我市港口建设、海上交通组织和应急保障需要,配备配齐海上搜救指挥协调人员并兼顾盐城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日常运行管理,要实现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实体化运行,统一协调指挥全市海上突发事件、统一调配全市海上搜救力量,进一步完善各县(市、区)海上突发事件协调指挥处置职能。2022年底前完成。(盐城海事局牵头、市编办配合,沿海各县(市、区)各负其责)

2.拓展水上专业化救援能力。针对海上救援能力不足的情况,消防部门要配合海事部门,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尽快熟悉掌握、适应各类水上救援的需求,加强潜水员队伍、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和相关器材装备配备,开展适应性训练,积极参与海上应急演练,增强极端条件下专业化救援能力”(各县(市、区)负责,盐城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配合)

3.加强社会救助力量建设。推进以盐城港集团为牵头单位和主体力量,成立盐城市水上应急救援协会,整合应急保障拖轮、工程船、打捞船队伍,补齐应急过驳救助能力短板。(盐城港集团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和盐城海事局配合);研究制定社会船艇、渔船等社会救助力量参与险情事故救助的奖励办法,建立补偿基金,鼓励社会船艇、渔船参与海上救援;鼓励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会救助力量参与水上应急演练、备勤、搜救。(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盐城海事局牵头,各县(市、区)负责)

(三)提升信息化保障水平。

1.增强沿海气象感知和预警能力。建设响水S波段天气雷达;统筹增建海上水文气象监测点,借助海上风电场平台建设若干个气象观测站点,在非风电场海域周边补点若干气象观测站点,实时采集沿海气象信息,增强海上极端恶劣天气监测预警能力。强化气象部门与相关部门信息沟通,加强面向公众的信息发布,及早预警,为海上人员撤离预留充足时间,2025年底前完成。(市气象局牵头,沿海各县(市、区)负责)

2.统筹涉海信息化资源。加强市直各涉海部门间沟通协调,统筹整合气象预警、船舶交通管理、渔业指挥和海防等信息化监控资源,实现海洋气象预报信息、船舶交通管理信息、渔业船舶信息以及港口码头、河汊等信息化监控信息共享共用。配合省相关部门建设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同平台,加强搜救成员单位间信息数据共享。(盐城海事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等配合)

3.建设“盐城市海上风电智慧监管平台”。由大数据集团投资建设盐城市海上风电智慧监管平台,精准采集我市各风电场实时气象数据、人员和船舶动态信息、电子围栏信息等数据,实现风电场电子巡航、人员定位展示、气象预警、融合通信、申报审批、证书资质审查、风电值班数据抽检、统计分析等功能,充分运用信息化科技手段加强我市海上风电建设、运维的“全过程”“全链条”“全场景”的智慧监管与感知能力建设。(大数据集团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气象局、盐城海事局和市国能公司等配合)

4.推进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平台建设。配合省农业农村厅建设江苏省海洋渔业安全监管一体化信息平台,实现所有海洋渔船进出港动态管理、出海船员动态管理、伏季休渔管理、渔港秩序管理、渔船船位监管、渔业执法管理、应急指挥管理等功能。2023年底完成。(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进一步加强装备建设。

1.配置气垫船辅助浅水域救援。为解决沿海潮间带及滩涂面积大、潮差大,传统搜救船舶难以及时到达事发水域和容易搁浅的救援短板,由大丰区、东台市分别投资建设1艘满足潮间带航行作业需要的不小于20米的气垫船,由盐城港集团进行日常使用管理,保持24小时应急待命,服从海上搜救中心统一调度指挥,承担潮间带24小时应急救援任务。2023至2025年前部署到位。(大丰区、东台市负责,盐城港集团配合)

2.建造沿海大马力应急拖轮。由盐城港集团投资建设1艘1万马力以上具备消拖两用功能的应急拖轮,常驻滨海港区。平时用于生产作业,突发事件处置时承担全市海域应急任务,保持24小时应急待命,服从海上搜救中心统一调度指挥,保障复杂海况下海上人命救助需求。(盐城港集团负责)

3.加强空中救援能力建设。充分利用现有“海事牵头、共同协商,企业出资、共同受益”的模式,深化联合租赁商用直升机运行管理,由风电企业共同承担直升机应急值守费用,由海事、应急、消防和机场等部门深化直升机调度指挥协作机制,承担沿海高风险水域空中巡航和海上应急反应任务,发挥直升机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快速、高效”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积极争取东海救助局在盐城海域配备常态化专业救助直升机。(盐城海事局牵头,射阳县,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和盐城南洋机场等配合)

4.推进巡航执法船艇建设。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沿海各县(市、区)结合海洋执法需要,积极争取上级和市、县财政支持,持续推进巡航执法船艇建设,推动我市海上巡航执法船艇逐步满足海上风电联合巡航执法、深远海巡航救助需要。根据渔政管理、安全应急、禁捕管控等实际需求,配备2艘300吨级、1艘100吨级渔政船,加强我市海域渔政执法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2023年底完成。(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盐城海事局、盐城海警局和沿海各县(市、区)负责)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1.加强沿海港口配套设施建设。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沿海各地推进港口水域避风锚地建设、海上综合执法基地的码头建设。市农业农村局配合省农业农村厅指导各地渔港、避风港池和沿海渔港标准化执法站点建设,2025年底完成。(沿海各县(市、区)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和盐城海事局配合)

2.强化潮间带风电场水域船舶航行基础设施建设。由大丰区、东台市政府牵头组织风电企业共同出资建设大丰、东台潮间带风电场水域专用航道,供风电企业施工船舶往返现场使用,2023年底前完成。(大丰区、东台市负责,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和盐城海事局配合)

3.建设海上应急救助平台。在东台、大丰、射阳、滨海和响水等海上风电场间选择重要位置的风机或升压站,配置的常用医疗救助等应急和日常生活物资,满足救助人员值守、被救人员转运、施工人员船舶及设备临时撤离停靠等需求。东台、大丰、射阳、滨海和响水县(市、区)政府牵头组织意向企业出资建设,2025年前完成。(东台市、大丰区、射阳县、滨海县和响水县政府负责)

4.加强溢油清污应急能力建设。结合港口建设实际,统筹“一港四区”溢油应急资源建设,实行溢油应急资源清单化管理;依托现有海上清污单位,加强海上溢油清污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海上溢油应急清污能力。全市溢油应急设备、队伍服从市海上搜救中心统一指挥协调。(盐城港集团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统筹推进,逐步补齐短板。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加强水上应急能力建设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结合省、市要求,按照时间节点统筹推进,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二)高效运作,深挖内部潜力。各地、各部门要落实牵头或配合责任,加强区域内资源统筹协调,深挖内部潜力,加强信息共享,深化部门间合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用、执法互助”的水上执法和应急工作格局。各责任单位要落实船艇管养责任,强化装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和24小时应急值守,确保随时可用。

(三)落实保障,强化财政支持。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港口、海上风电、海洋牧场等海洋活动开发建设情况,强化财政支持保障,投入必要的配套资金,全面加强水上执法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市、县两级财政足额保障海上搜救经费,承担海洋综合执法、搜救应急演练以及“三无”船舶看押看护费用。

(四)督查检查,保障落地。加强日常检查和督导考核,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沿海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推进实施意见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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