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K12926869E/2022-21338 组配分类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盐城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05-18
文号 盐政规发〔2022〕6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时效 有效

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盐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
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

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第六条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质量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七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第九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方式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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