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014355259G/2023-2287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3-02-28
文号 盐医保发〔2023〕19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时效 有效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盐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
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

为全力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1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保助力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举措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6号)及《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盐政发〔2023〕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阶段性降费的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实施方式和期限

对全市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缴费费率政策,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单位缴费费率由8%降至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2%不变;灵活就业人员在原缴费费率的基础上,同步执行阶段性降费率政策,缴费费率由9%降至8%。实施期限为2023年3月至2023年12月,共10个月。从2024年1月起,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恢复至8%,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恢复至9%,不再另行发文。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无需提出申请即可享受职工医保降低费率政策。医疗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结合实际联合做好政策宣传,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全市统一执行。

(二)妥善处理预缴费用退费工作。各地要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工作环节,对已预缴2023年内职工医保费用的灵活就业人员,要重新核定参保人员应缴额,准确确定退费部分的金额,做好差额部分的退费工作。

(三)切实保障好职工合法权益。各地要持续完善和优化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医保待遇支付,实施降费期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不变,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单位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按要求如实进行医疗保险费申报。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缴费费率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群众待遇不受影响。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相关部门报告。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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