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大丰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区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22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2023年6月1日起,严格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3年)》,目录内品种、备注、乙丙分类以及先行个人自付比例等内容与省局文件一致,原我市医疗机构制剂不在范围内的,同步调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9日
http://ybj.jiangsu.gov.cn/art/2023/5/4/art_74037_108839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