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0143547823/2023-23307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 2023-05-10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时效 有效

学习《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了《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一、新《条例》的主要内容

    新《条例》采取全面修订方式,聚焦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监管部门五方主体,保留了原《条例》中的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大板块的设置,内容上从原先的57条扩充至82条。

二、新《条例》的适用范围

    新《条例》较前一版扩大了适用范围,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特别强调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三、新《条例》的主要变化

(一)完善招标投标工作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新《条例》明确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出了基本要求,并且给予了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主确定采购方式的权利。在工作机制上,新《条例》第五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牵头建立招标投标议事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进行监察。

新《条例》还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管,要求加强建立完善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制度,积极促进电子招标投标推广应用的内容。

(二)强化招、投标人主体责任,严格规范投标行为

    对于招标人,新《条例》强调要落实招标人的自主权,在附则中明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采购人自主确定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第十六条同样明确了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代理机构,也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或者范围。在保障招标人权利的同时,也明确提出招标人要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规范招标行为、优化管理,提高招标程序的公开透明度和规范性水平,不得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强化合同履约管理、招标档案管理、内部控制管理,加大问责力度等,体现了招标人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对于投标人,新《条例》通过第三十七条至四十三条,从保障投标人权利、降低投标成本、严格规范投标行为等方面对投标行为进行了规范。其中与原《条例》有较大差异的,一是新增的第四十条规定投标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不得存在的七种行为;二是在针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的相关规定上,新《条例》以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全面概括了原《条例》中所规定的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等行为。新《条例》还在第四十一条中结合实践,对电子招标投标中的一些新型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的认定进行了明确。

    (三)规范招标代理秩序,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新《条例》从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招标投标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等方面作了规范。新增了第二十条,鼓励招标投标协会完善招标代理服务标准规范,加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培训,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推动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新《条例》同时对强化评标专家动态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要求:新增了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廉洁、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标纪律,提高评标质量,并对评审行为和结论承担个人责任。强调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各种情形下的建议、说明、论证、报告等义务。

四、新《条例》对监督管理的规定

   新《条例》进一步夯实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新增了第六十五条到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因违反条例后受理投诉的部门和原则进行明确,初步构建了完备的投诉处理制度,具体还规定了投诉中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不予受理的情形、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驳回的情形。

除了被动的投诉处理,新《条例》明晰了主动监督管理的举措,新增了第六十一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同时,新《条例》在第六章法律责任章节中将原《条例》中放在第六章最后的兜底条款:“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移至本章第一条(第七十二条),即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现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加大了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执行的刚性。新增了招标代理机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运营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企业、机构、人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需要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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