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4-01-05 09:51 来源:市司法局办公室 字体:[ ]

      为了更好地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特编制《盐城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必须时随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陆本级机关的网站(网址:http://sfj.yancheng.gov.cn/)查阅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的分类

本机关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即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本机关及其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

政府公开信息的编排体系

本机关的政府公开信息按“类别――年度――生成时间”的体系编排;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目录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文件、发布机构、发布日期等内容。

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http://sfj.yancheng.gov.cn/。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通过以下公开方式获取本机关已公开的政府信息:①报刊微信公众号等媒体;②会议、文件、便民手册;③公告栏、电子屏幕等;④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我们将根据掌握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盐城市司法局办公室,办公地址:盐城市盐马路246号;邮政编码:224002;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联系电话:0515-86664013;传真号码:0515-69185006网络联系方式:盐城市司法局官网(http://sfj.yancheng.gov.cn/)局长信箱。

(二)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盐城市司法局官网(http://sfj.yancheng.gov.cn/)局长信箱“我要写信”留言申请信息公开。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引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予以公开。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收件人:盐城市司法局办公室。

收件地址:盐城市亭湖区盐马路246号915办公室

邮政编码:224002。

传真号:69185006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即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可以公开告知书;

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以公开告知书;

3.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关部门或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告知或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部门或单位掌握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应在登记回执中说明。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监督电话:6918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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