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江苏益丰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黄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20000MD0162824T。
一、关于江苏益丰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分立、合并,设立分所,或者终止、清算、注销事宜的”违法行为
现查明,2021年2月22日,江苏益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益丰所”)合伙人陈某某、吴某某向我局行政审批处申请办理了退伙备案手续,致使益丰所仅剩1名合伙人,不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九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之规定,我局向益丰所作出《限期整改通知单》,要求益丰所三个月内整改到位。后因益丰所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我局又向益丰所发出《告知书》,告知“你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因益丰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我局在《光明日报》和局网站向社会发出《公告》,“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公告如下:一、益丰律所终止,提请江苏省司法厅予以注销……”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关于江苏益丰律师事务所原合伙人陈某某、吴某某退伙情况的说明;
2、《限期整改通知单》及邮寄凭证;
3、《告知书》及邮寄查询单;
4、盐城市司法局网站《盐城市司法局关于江苏益丰律师事务所终止的公告》截图;
5、2022年10月27日《光明日报》刊登《盐城市司法局关于江苏益丰律师事务所终止的公告》复印件。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违法行为:(三)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分立、合并,设立分所,或者终止、清算、注销事宜的。”益丰所因合伙人人数不符合法定条件,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应当终止,办理清算、注销事宜,但益丰所未办理,构成了“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分立、合并,设立分所,或者终止、清算、注销事宜的”违法行为,依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益丰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关于益丰所违规受理案件的违法行为
现查明,2021年3月16日,因益丰所2名合伙人退伙后,仅剩1名合伙人,不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九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之规定,盐城市司法局向益丰所作出《限期整改通知单》,要求益丰所于收到《限期整改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整改到位。2021年3月18日,益丰所收到《限期整改通知单》。截止2021年6月18日整改期限届满,益丰所合伙人人数仍然不符合条件。2023年8月14日,益丰所新增2名合伙人,合伙人人数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因此,从益丰所在市局《限期整改通知单》限定的三个月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即2021年6月18日至2023年8月14日期间,益丰所不能受理新的业务,但益丰所仍然受理新的业务,属于违规收案。经核实,在此期间,经益丰所统一收案登记的案件共计10件,其中1件免费代理;2件因公司歇业、破产,至今未支付代理费,未开具发票;1件是在整改期限届满之前受理的案件,因增加被告、变更管辖法院等原因,延续至2022年办理;3件是顾问单位案件,没有收费;其余3件共收取代理费2200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告知书》及邮寄查询单;
2、益丰所负责人黄权调查笔录;
3、相关案件卷宗;
4、裁判文书网查询记录截图;
5、司法行政一体化智能平台-律师管理系统办理解阳、张林生加入益丰所合伙人业务截图。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律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益丰所合伙人人数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应当终止,益丰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但益丰所仍然受理新的业务,违反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益丰所警告、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2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益丰所警告、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2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所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于十五日内向盐城市财政局账户缴纳罚款及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盐城市司法局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