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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中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遵守哪些行为?
来源: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3-12 08:53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设施设备。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上门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大件垃圾收集点。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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