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24-03-18 16:20 字体:[ ]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能公开的政务事项一律对外公开、公示。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示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类别、主要职能、机构设置、机构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优质服务承诺、联系方式、投诉监督途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按《行政许可法》要求设置的各项许可类项目及许可办理规定;

(四)不属于法定许可类的各种办事及便民服务项目;

(五)本行政区域卫生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六)大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公务员招考、录用及干部选任情况;

(八)卫生健康收费;

(九)当地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事件发布及处理情况;

(十)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一)其它应予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一)通过政府综合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公示;

(二)通过政务公报、通报、简报等形式公示;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公示;

(四)通过政务公开栏、便民服务大厅、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公示;

(五)通过印发办事指南、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六)其它公示方式。

第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政务事项变动情况,及时更改公开内容,使焦点、热点问题及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开,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意见反馈

要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认真答复、处理。要统筹考虑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凡应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不规范、不及时的,或者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