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入推进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形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各处室及工作人员目标责任,建设运转高效、廉洁规范、文明城信的政府机关,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政策法规处、纪检部门负责具体的审核监督,局各处(室)协调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办公室为对外服务窗口,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机构。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成立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局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工作计划,作出部署,加强监督,严格考核。
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每年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也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开展随机检查),年终进行综合考核。
四、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和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对年度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优秀的处(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不称职的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六、对拒不执行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或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工作人员,由局纪检部门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七、公开权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依法向本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或咨询信息,本局工作人员应耐心说明,及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公开权利人予以补正。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受理人员在接受咨询或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或态度生硬、冷漠、刁难公开权利人的,按照《盐城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局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二)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三)主动公开的内容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局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四)办公室要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公布政务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九、依申请公开
(一)除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局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三)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镇政府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局办公室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1名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七)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以公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九)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十)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十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十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局设立有举报电话、信箱,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收到举报后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十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