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2024-04-28 09:29 字体:[ ]

一、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一)奖励扶助对象


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农村家庭,在女方未满49周岁男方已满50周岁时,男方可先享受奖励扶助待遇;待女方年满49周岁,双方转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不再享受奖励扶助待遇。


(二)覆盖范围


各县(市、区),市开发区、盐南高新区。


(三)对象认定


由村(居)、镇(街道)、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逐级审核认定。


(四)扶助标准


每人每月80元。


(五)审核审批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和公布,并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4、报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一)特别扶助对象


我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二)覆盖范围


各县(市、区),市开发区、盐南高新区。


(三)对象认定


由村(居)、镇(街道)、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逐级审核认定。


(四)救助标准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683元的标准发放,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783元的标准发放,直至亡故为止;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883元和983元。


(五)审核审批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并负责对特别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4、报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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