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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单位无续签意愿,是否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补偿?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4-07 10:41

应该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期满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执行。

这里要说明的是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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