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布市级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4-09 15:06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字体:[ ]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委对市级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工作信息通告如下:

一、明确承担市级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盐城市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设在盐城市预防医学会,具体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

二、市级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责

(一)接受当事人申请;

(二)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

(三)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文书的收发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四)建立并管理职业病诊断鉴定档案;

(五)报告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信息;

(六)承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工作。

 

附件:盐城市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工作信息

 

 

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48

盐城市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工作信息

办事机构名称

盐城市预防医学会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

办公地点

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198号406室(盐城市疾控中心院内)

联系人

吴连凯

联系电话

0515-88229997

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

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6号)规定:

1.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

2.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出具的职业病鉴定申请函件及委托人个人身份证件)。

3.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资料补充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组织鉴定。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鉴定申请之后,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资料。原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并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需要,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可以向有关单位调取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及时提供。

鉴定委员会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组织进行医学检查,医学检查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

需要了解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根据鉴定委员会的意见可以组织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或者依法提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

医学检查和现场调查时间不计算在职业病鉴定规定的期限内。

5.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后,应当于出具之日起十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在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后十日内将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有关信息告知原职业病诊断机构,并通过职业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报告职业病鉴定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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