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014355013E/2024-25582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4-05-09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财政
时效 有效

《盐城市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盐城市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发展试点专项资金是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盐城市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发展试点建设的财政预算内资金。为规范盐城市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升我市新能源产业“风光氢储”一体化融合发展水平,加快打造创新引领、特色发展、优势互补、融合发展的区域产业集群发展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210号)《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政发〔20132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有哪些?

1﹒《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38号令);

2﹒《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210号);

3. 《关于开展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示范申报的通知》(苏发改高技发〔2023182号);

4.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苏发改高技发〔2023183号)

5. 《关于开展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发改高技发〔2023817号);

6﹒《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政发〔2013245号);

7.《盐城市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发展示范实施方案》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825条,主要就盐城市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职责、支持方式、审核和分配、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监督和责任追究等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

(一)资金来源及执行期限。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管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251231日止。

(二)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以及我市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培育的“风电、光伏、氢能、储能”领域内的项目。主要包括:(1)重大核心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支持围绕产业链核心环节及前沿领域开展的具有重大创新性和突破性的重大核心关键技术攻关项目。(2)重大产业化项目。支持具有先导性、基础性、突破性和建链、补链、延链、强链的重大产业化项目。(3)重大创新平台项目。支持赋能产业技术进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链供应链完善的创新平台,包括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纳入新序列管理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及以上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类平台。(4)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支持为集群提供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试验验证、产业信息、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人才服务等产业技术基础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5)应用场景融合示范项目。以场景为牵引、应用为导向,实现应用场景、创新产品的双向促进,促进创新成果转化落地和产业生态集聚的融合示范项目。(6)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三)项目申报与资金下达。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情况,制定发布年度申报指南。县(市、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统一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查,联合出具推荐意见上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评审,遴选确定拟支持项目,并向社会公示。结合公示情况,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提请市政府审定。

(四)项目监管。专项资金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项目监管、项目变更、项目验收等工作。属地发改部门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好各项建设条件,按要求推进项目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或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编写项目变更材料并报告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属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变更材料,组织现场核查,联合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交项目变更材料并提出处理建议。项目完成各项建设任务、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编写项目验收材料,向属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属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项目验收有关规定,及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五)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必要时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县(市、区)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责任追究。各级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安排、拨付等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由相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下一步,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将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和要求,加强盐城市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升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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