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1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2期),涉及我市不合格食品1批次,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盐城市阜宁县罗桥镇小苏北农特产店在抖音(网店)销售的标称阜宁县罗桥阜香园糕点厂生产的阜宁大糕(熟粉类糕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盐城市阜宁县罗桥镇小苏北农特产店在抖音(网店)销售的标称阜宁县罗桥阜香园糕点厂生产的阜宁大糕(熟粉类糕点),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阜宁县罗桥镇小苏北农特产店,并对该店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4日从阜宁县阜香园糕点厂购进阜宁大糕(熟粉类糕点)10盒,货值50.8元,未实际召回到产品,违法所得15.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由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15.8元的行政处罚。
(三)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阜宁县罗桥阜香园糕点厂,并对该厂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该厂2023年10月24日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阜宁大糕(熟粉类糕点)总共生产了10盒,货值金额35元,并全部销售给阜宁县罗桥镇小苏北农特产店,违法所得3元,已发布召回公告,未实际召回到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由于当事人涉案金额小,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元、罚款12500元的行政处罚。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6日